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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做家務,要給家務費嗎?

有些家長說, 在外國, 孩子做家務, 家長給勞務報酬。 於是, 就效法外國人的做法, 跟自己的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如刷碗一次付1元, 掃地一次付1元, 取牛奶一次付5角……活兒幹完, 經驗收合格, 現金支付勞務報酬。

這些家長認為這樣做有如下的好處:一, 可以調動孩子參加家務勞動的積極性;二, 以有償勞動代替無償給零花錢, 孩子通過勞動所得, 不會亂花;三, 使孩子認識勞動的價值, 增強“商品意識”。

猛一聽, 這似乎很有道理。 可細細一琢磨, 這種做法很值得商榷。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 勞動是一種商品。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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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所有的勞動都是商品, 比如自己做家務勞動等就不是, 而是倫理範疇的行為, 是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對家庭理應盡的義務。 家庭成員從家庭裡獲得到必要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條件, 就應該對家庭盡義務, 參加家務勞動就是盡義務的一種形式。

所謂“義務”, 就是一種無償的奉獻, 在盡義務之前不以獲得他人的報償為目的, 在盡義務過程之中不以獲得他人的報償為條件, 在盡義務之後也不索取什麼償和報酬。 為人父母者, 有義務出資、出力把子女撫養成人, 適當地給未成年的孩子一些零花錢, 也是盡義務的一種形式。 不論父母是否指望將來依靠子女贍養, 也不論將來是不是能夠得到子女的報償, 凡是做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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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必須無條件地這樣做。

只要具備了一定的勞動能力, 子女就應當自覺地無條件地承擔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 如果子女參加家務勞動也付給報酬, 實際上就是把家務勞動當成一種“商品”。 而“商品”是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 這樣, 就會引導孩子把親子之間的關係也看成是一種“金錢關係”。 家長有錢, 掌握支配家庭經濟的權力, 可以用金錢支配子女參加家務勞動;將來子女經濟獨立了, 不需要參加家務勞動掙錢了, 家務勞動最終還是要落在家長的的身上。

假如在子女經濟未獨立之前, 就不再給零花錢, 而要子女通過參加家務勞動獲得, 這就等於家長是主動放棄了一部分撫養子女的責任;家長既然能放棄撫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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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子女也可以放棄贍養老人的責任, 那問題可就嚴重了。

家庭生活方式本身就是一種教育。 跟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 無形中就淡化了父母子女親情, 而強化了父母子女間的“金錢關係”。 如果父母子女之間的聯繫“百分之九十九也是表現在同樣的‘現金交易’上”, 父母讓兒子做一件事, 兒子會問:“你給多少錢?”給多少錢, 就做多少事;不給錢, 就不做事。 那麼, 父母有錢, 你是父母;沒錢, 就會視同陌路。

就像法國著名作家巴爾扎克筆下的高老頭一樣, 他的兩個女兒, 在父親有錢的時侯, 就千方百計地親近父親, 討好父親, 花言巧語地向父親索取金錢。 等到把父親的錢財榨光以後, 就像對待“榨幹了的檸檬汁”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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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父親扔掉。 高老頭到死也沒明白, 女兒之所以這樣無情無義、喪盡天良, 不賴他的女兒, 全賴他自己。 是高老頭自己親自把父女關係變成冷冰冰的金錢關係的, 他只能無奈地飲下自己親手釀造的苦酒。

在外國, 是有跟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的。 但並不是所有家庭都這樣做。 如某發達國家就有這樣一個故事:

小彼得是一個商人的兒子, 由於他聰明過人, 社會交往和辦事能力又很強, 他父母經常把一些收款和付款的帳單委託他去經辦, 他每次都能辦得很好。 在跟商人打交道的過程中, 漸漸地, 小彼得也覺得自己似乎快成了一個小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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