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歲男孩張某在劉某開辦的幼稚園上學。 一天下午放學後, 由於沒有人看護, 張某在幼稚園遊樂設施上玩耍時頭部磕傷, 被送到醫院進行了治療。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稚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 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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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看出, 幼稚園要防止校園人身事故的發生, 首先必須切實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定期檢查安全隱患和解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完善制度和嚴密措施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