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議草案修改處
1·關於“單獨兩孩”的規定
把條例第九條中規定的“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經批准後可再生育一個子女”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經批准後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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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確再生育審批時限
將原來的相關規定修正為“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 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批准”。
3·明確獨生子女的定義
獨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 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草案修改的影響
1·“是不是獨生子女”或將成為擇偶的一項新標準。
今後相親除了有車、有房等條件外, 在父母養老方面, 多個孩子可以多分擔責任, 孩子養老壓力也會相應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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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沒有錢養仍是主要熱點。
大部分市民都認為“單獨二胎政策”並不影響自己的擇偶, 對於是否生二胎, 更多的是取決於雙方家庭經濟狀況與男方父母的意見
3·農村二女戶不算作獨生子女, 不能享單獨兩孩政策
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是由國家制訂, 各省組織實施, 目前國家沒有制訂說二女放開生兩孩的政策。 所以說目前也沒有二女戶允許再生一個孩子的情況。 農村二女戶不符合我們所說的單獨兩孩政策。
三、三種特殊情況仍被視作獨生子女
1·本人曾經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 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 其為父母現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且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獨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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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雙方合法生育一個子女, 按照《收養法》收養一名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
四、申請時“單獨兩孩”應提交這些證明
1·雙方身份證、戶口名簿、結婚證;
2·再生育申請表和雙方近期免冠兩寸照片;
3·一方是獨生子女的有效證件即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或申請人承諾聲明。
視為獨生子女的在辦理再生育審批時應提交如下證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 需提供發生子女死亡所在醫療機構、註銷戶籍的派出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 其他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後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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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養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界限, 在此之前收養的, 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收養證明;在此之後收養的, 應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