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 美國一家研究機構提出孩子在10歲以前應做的32件事情――在河邊草地上打滾、採集青蛙卵、用花瓣製作香水、在窗臺上種水芹、用硬紙板做面具、用沙子堆城堡、爬樹、在院子裡挖個洞穴、用手和腳作畫、自己搞一次野餐、用顏料在臉上畫鬼臉、用沙子“埋人”……看著這些文字, 我們的教育工作者有人善意地笑著, 有人相互耳語。 有老師說, 看看我們身邊, 現在有多少孩子經歷過這些快樂?也有老師說, 現在的小學生中學生, 即使給他們時間, 很多孩子也不知道怎麼玩。
孩子連遊戲都不會玩了, 這該如何理解?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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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社會規則、家長和教育, 用一種無形而巨大的力量, 拼命讓孩子“早開發”、“過度開發”, 不惜讓孩子犧牲童年、失去快樂。 作為一棵幼苗, 孩子得到了催化和“強化拔節”, 甚至得到了某種重大比賽的獎勵。 可這是一種怎樣的成長呢?是一種當代版的揠苗助長。 因為這種所謂的成長讓孩子失去太多, 甚至會養成畸形人格和不良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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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教育強調玩, 是因為他們根本不注重分數, 而更注重快樂、輕鬆、趣味。 因為他們知道“玩耍和聽故事是兒童智力發展的兩塊基石。 孩子們的真正需求和實際所得之間的嚴重失衡, 導致學業不佳和暴力行為等現象”(美國著名心理學家皮爾斯語)。 因為他們知道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兒童有權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 ”儘量保護孩子的原生態成長環境。
玩, 同樣能結出豐碩果實, 比如“在河邊草地上打滾” 是在培養生活野趣;“和人小小地打一架”是尊重孩子“搗蛋的權利”;“騎自行車穿過泥水坑”是提高探險和挑戰意識;“養小動物、采草莓”是讓孩子獨立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