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答 |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可否兼得?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可否兼得?

生育津貼, 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的職業婦女給予的生活費用。 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5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第8條規定,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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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因此, 生育津貼帶有社會保險和工資的雙重屬性, 是撥付給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的,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兼得。 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的, 若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 單位應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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