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超常的傳統定義是根據個人智力測驗(通常是《斯坦福一比內特量表》和《韋克斯勒兒童智力量表(修訂版)》)測出的一般性智力得出的。 換言之, 按照傳統的做法, 凡是在上述兩種智力測驗中取得特定成績的兒童都被認為是智力超常兒童。 這種高智商定義曾在許多智力超常研究專案中搬用。 然而近年來, 專業人員已逐漸認識到, 在給智力超常下定義時, 只把智商當作最重要的標準遠遠不能盡人意。 這是因為大家看到了智商測驗的局限性, 重新認識了智力的本性, 並對智力超常的性質作了新的研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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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測驗的局限
智力測驗只能在有限的取樣範圍內對兒童的表現進行檢驗。 即使這些表現或能力十分重要, 並能根據統計數字明確預示被測者將來的發展, 一個人也可能擁有無法測得的某種能力, 而這種能力可能恰恰對智力超常的定義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 還有人指出, 智力測驗(特別是標準個人智力測驗)存在著傾向性, 它們有利於中等階層家庭出身的白人兒童, 而不利於少數種族或民族的兒童。 他們認為, 由於在語言和文化價值觀方面存在著差別, 非白人和非中等階層家庭出身的智力超常兒童即使與中等階層家庭出身的白人兒童智力相當, 也無法在智力測驗中獲得相同的高分.對智力的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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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一比內特量表》是最早推廣應用的一般性智力測驗方法, 用以預測兒童在校學習的成績是否可能不及格。 隨後發展起來的各種智力測驗方法基本也用於同一目的;為了檢驗後來這些測驗方法的可靠性, 專業人員將其與《斯坦福—比內特量表》進行了比較。 這些測驗方法包括的絕大多數專案都要求取樣檢驗言語能力(一般性知識、理解、詞彙)。 到了50年代, 吉爾福德(GUilford)開始擴大取樣範圍, 使之包括構成智力的各種能力, 並對這些能力作了詳盡闡述。 他對構成智力的一百多個方面的描述使專業人員產生了設計新的智力測驗的興趣。 他在論著中描述了創造力的所謂“發散思維”方面(與之相對的是“會聚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