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智力測驗的局限性以及智力應有更廣泛含義的認識, 促使人們對許多新問題進行思考。 托蘭斯(Torrance)認為, 為了使所有智力超常兒童都能得到適宜的教育, 每個孩子獨有的特性都必須在早期得到識別和發展。 紐蘭(Newland)認為, 所謂智力超常兒童, 應當指將來要擔任領導角色的那部分具有特殊能力的兒童。
對於識別智力測驗成績並不極隹的智力超常兒童, 人們表現出了特別的興趣。 例如, 蓋澤爾斯和傑克遜(Getzels、Jackson)以及托蘭斯曾經對這樣一類兒童進行過描述:按智力測驗成績衡量, 他們的智力並不超常;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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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常的學習成績。
2超常的創造力。
3)特殊的才能。
4)在某一類專業活動方面優於同伴。
5)無論根據何種智力超常標準, 都屬於最佳的那部分兒童。
但是這裡存在一個問題:這些定義中的任何一個如單獨使用, 都可能把一些智力並不超常的兒童包括在內, 而同時又可能把一些本應是智力超常兒童的孩子排除在外。
智力超常大概不能算作是人的一種固定或絕對的特徵。 一個人如果具有適宜于表現智力超常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