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對於智力超常的新觀點新認識

對智力測驗的局限性以及智力應有更廣泛含義的認識, 促使人們對許多新問題進行思考。 托蘭斯(Torrance)認為, 為了使所有智力超常兒童都能得到適宜的教育, 每個孩子獨有的特性都必須在早期得到識別和發展。 紐蘭(Newland)認為, 所謂智力超常兒童, 應當指將來要擔任領導角色的那部分具有特殊能力的兒童。

對於識別智力測驗成績並不極隹的智力超常兒童, 人們表現出了特別的興趣。 例如, 蓋澤爾斯和傑克遜(Getzels、Jackson)以及托蘭斯曾經對這樣一類兒童進行過描述:按智力測驗成績衡量, 他們的智力並不超常;但是,

Advertisiment
他們的創造力卻大得多。 賴斯曼和弗賴爾森(Reissman、Frierson)指出, 家庭環境不佳的智力超常兒童具有的某些特徵可能與中等階層家庭出身的兒童大不相同(差別表現在反應速度、興趣、態度等方面)。 在過去20年裡, 出現了許多新的定義, 其中包括:

1)超常的學習成績。

2超常的創造力。

3)特殊的才能。

4)在某一類專業活動方面優於同伴。

5)無論根據何種智力超常標準, 都屬於最佳的那部分兒童。

但是這裡存在一個問題:這些定義中的任何一個如單獨使用, 都可能把一些智力並不超常的兒童包括在內, 而同時又可能把一些本應是智力超常兒童的孩子排除在外。

智力超常大概不能算作是人的一種固定或絕對的特徵。 一個人如果具有適宜于表現智力超常的條件,

Advertisiment
那除了有超常的能力和創造力外, 還可以得到表現超常能力的機會和刺激, 那麼他就可能是智力超常者。 準確的提法也許應當是“有智力超常行為的人”, 而不是“智力超常者”, 因為人通常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表現出超常的智力來。

相關用戶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