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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哮喘 父母不可小視

嬰幼兒哮喘 凡年齡3歲, 哮喘反復發作者, 可按記分法進行診斷。 記分方法為:喘息反復發作≥3次, 3分;肺部出現哮鳴音, 2分;喘息症狀突然發作, 1分;有其他特異性病史, 1分;一二級親屬中有哮喘病史, 1分。 評分標準為:總分≥5分者診斷嬰幼兒哮喘;哮喘發作2次, 或總分≤4分者初步診斷嬰幼兒哮喘(喘息性支氣管炎)。

如肺部有哮鳴音者可做下列實驗:

①0.1%腎上腺素.每次0.01ml/kg皮下注射, 15-20min鐘後若喘息緩解或哮鳴音明顯減少者加2分;

②予以沙丁胺醇氣霧劑或其水溶液霧化吸入後, 觀察喘息或哮鳴音改變情況, 如減少明顯者可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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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歲以上兒童哮喘 診斷依據為:①喘息反復發作(或可追溯與某種變應原或刺激因素有關);②發作時肺部出現哮鳴音;③平喘藥治療有顯效。 疑似病例可選用0.1%腎上腺素皮下注射, 最大量不超過0.3ml/次, 或以沙丁胺醇氣霧劑或溶液霧化吸入, 觀察15分鐘, 有明顯療效者有助於診斷。

三、咳嗽變異性哮喘 又稱過敏性咳嗽。 診斷依據為:①咳嗽持續或反復發作>1個月, 常伴有夜間或清晨發作性咳嗽, 痰少, 運動後加重;②臨床無感染徵象, 或經長期抗生素治療無效;③用支氣管擴張劑可使咳嗽發作緩解, 是診斷本症的基本條件;④有個人或家族過敏史, 氣道反應性測定、變應原檢測等可作輔助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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