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孩子“被愛”而後“愛人”, 讓孩子發揚愛心, 必須要有下列幾項條件:
一、期望孩子有愛心,
並非一朝一夕的事,
父母本身如能“以身作則”,
才可收到潛移默化的功效。
父母本身有愛心、憐憫心、心口合一,
與做出來的行為相配合,
孩子受到薰陶,
自然學會關懷別人、幫助別人。
因此,
父母的身教、言教,
是孩子日後行為模式、是非觀念、有否愛心形成的最重要因素。
二、孩子必須有“被愛”的經驗, 才會把愛心分給別人。 如果他自己被愛的已經夠少了, 我們要他拿什麼給別人;所以父母要給孩子充份的愛和溫暖, 孩子自然比較容易付出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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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小培養“服務”觀念, 在孩子小的時候, 可培養他們“給”的觀念, 假日父母當義工, 也帶著孩子一塊當小義工, 讓孩子在服務中體會到助人的快樂。 服務人群和社會的觀念如果能從小培養, 就會成為一個人的“習慣”——習慣於幫助別人、關懷別人。
採編自:育兒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