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與姚某經自由戀愛, 準備結婚。 但女方家長不同意這門親事, 嫌棄男方過於窮困。 方、姚二人不顧反對, 辦理了結婚登記, 並共同居住在方家。 姚父得知此事後更是惱怒, 他請村幹部出面對方某進行批評, 並要求方某寫書面檢查, 承認與姚某未辦婚禮而非法同居。 又責令方某為此向姚家賠禮道歉, 並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方、姚二人通過結婚登記已確立了合法的夫妻關係。 雖未辦婚禮而同居, 但二人並未違反法律。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