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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登記結婚但未辦婚禮而同居是合法的

方某與姚某經自由戀愛, 準備結婚。 但女方家長不同意這門親事, 嫌棄男方過於窮困。 方、姚二人不顧反對, 辦理了結婚登記, 並共同居住在方家。 姚父得知此事後更是惱怒, 他請村幹部出面對方某進行批評, 並要求方某寫書面檢查, 承認與姚某未辦婚禮而非法同居。 又責令方某為此向姚家賠禮道歉, 並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方、姚二人通過結婚登記已確立了合法的夫妻關係。 雖未辦婚禮而同居, 但二人並未違反法律。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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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方、姚二人在依法登記領取結婚證後即確立了夫妻關係, 而且應受到法律保護和社會的承認。 舉辦結婚儀式僅是人們的習慣做法, 並非結婚的程式。 姚父的錯誤做法應受到嚴厲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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