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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在鄰家玩耍被機器壓斷手指

 3歲幼兒吃過晚飯就獨自跑到臨街廣告店裡玩, 被店內噴繪機壓斷手指, 寶山法院認定小孩父母負有60%的責任。 今天上午, 法院一審判決廣告店店主朱某承擔40%責任, 賠償4萬餘元。

趙先生一家在本市南大路上租借門面開雜貨店, 去年9月18日傍晚, 一家三口正在店裡吃飯, 和往日一樣, 年僅3歲的頑皮兒子先吃完便自己跑出去玩了, 年輕的父母也只顧著自己吃飯, 沒注意到小孩跑到哪兒去了。 過了一會兒, 兒子哭著跑了回來, 手上流著血, 後面跟著一位老人, 說小孩的手弄傷了。 趙先生夫婦急忙將他送到醫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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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鑒定, 小孩左手一隻手指被壓斷了, 構成十級傷殘。 第二天, 趙先生問起兒子的手是如何受傷的, 當時同樣租住在南大路上的朱先生和他父親都在場, 他們一家是開廣告店的。 據他父親說, 昨天一家都在店裡忙, 當時看見小孩從店門口經過後來又站在店門外, 大家也沒注意他。 後來就聽到店內噴繪機後面有哭聲, 朱先生立即把噴繪機的電給切斷了, 就看見小孩哭著從機器後跑出來, 他就跟著小孩跑了出去。 當時朱先生一家沒有親眼看見小孩受傷的情況, 只是根據推斷認為, 可能是被噴繪機的齒輪壓傷的。 於是, 兩家人跑到派出所請求解決, 但由於對賠償數額談不攏, 此事沒能當場解決。 今年4月, 趙先生代理4歲兒子向寶山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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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朱先生賠償11萬餘元。 庭審中, 被告朱先生稱, 噴繪機平時放在店裡, 機器上有警示標誌, 周圍還有布擋著, 孩子也曾經來店裡玩, 他們看見都會勸他離開。 小孩此次受傷正是他的父母未盡監管義務, 且也不能肯定就是在被告店裡造成的。 此外, 原告受傷所在的店並不是朱先生的, 店主另有其人。 朱先生和父親都只是在店裡上班的。 法院認為, 根據朱先生在派出所所作筆錄, 結合趙先生所述事發當天情況, 可以認定小孩的受傷與被告的噴繪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關於責任比例, 原告事發時年僅3歲, 正值年幼無知又活潑好動的年齡, 且當時又是在沿街店面, 原告的父母理應多加看護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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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能盡到監護義務是導致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此外, 小孩擅自進入被告店內玩耍, 自己去觸碰噴繪機, 自身也存在過錯。 所以酌情判決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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