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的公立學校中, 都將大部分得到確認的殘疾學生安排在普通班就讀。 此外, 在許多正常學生身上, 同樣也會有一些異常兒童的特徵。 由此可見, 普通教師必須學會與異常兒童打交道, 因為他們無法避開特殊教育的各種問題。 同時, 特殊教育專家和普通教育工作者一樣, 首要職責是傳授知識。 普通教師和特殊教師的作用顯然是重疊的;為了教好所有的學生, 他們都得同時發揮這兩種作用而無一例外。
一位教師無論是否受過特殊教育的專門訓練, 都必須至少在以下一個方面參與教育殘疾學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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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評價物件。 法律規定, 所有公立學校都必須盡力甄別學齡殘疾兒童和少年。 教師必須觀察學生的行為, 把懷疑是殘疾者的學生提交給一個多學科研究小組進行評價。
2)評價學習能力和學習障礙。 儘管心理學家或其他專業人員會對學生正式進行各門功課的標準化測驗, 但是, 為了恰如其分地確定特殊教育的目標, 教師必須對這些學生的課堂表現作出評價, 必須就其負責的所有課程具體而準確地說出學生能做到和不能做到的事情。
3)參加資格確定會。 在安排任何一個學生接受特殊教育之前, 其資格必須由一個多學科研究小組確定。 因此, 教師必須樂於與其他學科的專家(如心理學家, 醫生或社會工作者)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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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與制定每個學生的教育方案。 為每個殘疾學生制定的教育方案都必須存入其個人檔案。 教師必須參加制定方案的會議(與會者除其他專業人員外, 可能還包括學生及其家長)。
5)與家長或監護人保持聯繫。 在確定孩子接受特殊教育的資格, 制定個人教育方案和重新評價對孩子實施的任何專案的過程中, 有關事宜都須徵求家長(有時是代理家長)或監護人的意見。 教師必須根據孩子存在的問題, 對其作出的安排以及孩子取得的進步等方面參與學校同家長的聯繫。
6)參加聽證會和商討會。 如果家長、監護人或殘疾學生本人對學校為滿足學生需求所作出的反應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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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符合上述要求, 教師必須擁有高水準專業工作能力和道德判斷能力, 必須透徹瞭解孩子的成長情況。 不僅如此, 教師有時一方面要全力滿足學生及其家長的需要, 另一方面又要竭力承受來自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壓力。 在這種情況下, 他們往往在專業職責和道德標準上陷於進退兩難的境地。
除上述六點要求外,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還必須在以下四個方面掌握專門知識:
1)對有學習問題的兒童進行文化知識教育。 大多數殘疾學生學習文化知識的困難比正常兒童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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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理嚴重行為問題。 許多殘疾學生除生理缺陷外往往還有行為問題。 事實上, 一些孩子需要接受特殊教育, 主要是因為他們有過不當或搗亂行為。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必須具備有效處理學生嚴重行為問題的能力。 除了理解和同情外, 他們還必須掌握各種有關技能, 使自己能夠引導特別孤僻的學生和控制行為過於放肆並一貫搗亂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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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新技術。 科學技術正越來越多地用來解決殘疾人教育和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問題。 新的裝置和方法發展十分迅速, 用於患有感覺和肢體殘疾的裝置和方法尤其如此。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不僅應當瞭解可用的新技術, 而且必須能夠評價這些技術會給他們各自負責的特殊教育工作帶來哪些有利或不利的影響。
4)瞭解涉及特殊教育的法律。 如今, 聯邦和各州的立法對殘疾學生的權利作了相當詳細的規定。 而法院作出的各項裁決, 又對法律, 規章和制度不斷作出解釋, 有些甚至擴大了特殊教育實踐的含義。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固然無須成為律師, 然而,為了充分維護殘疾學生的權益,他們必須瞭解法律中的各項要求和規定。
然而,為了充分維護殘疾學生的權益,他們必須瞭解法律中的各項要求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