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準備懷孕的女性患有不同程度的心功能不全, 因此對是否應該懷孕躊躇不決。 那麼, 心功能不全者到底應不應該懷孕呢。
心功能分為四級。
I級:能勝任一般體力勞動, 如行走及日常體力活動。
Ⅱ級:對一般體力活動略受限制, 休息時舒適如常, 但在日常體力活動或操作時即感到疲勞、心慌和氣急。
Ⅲ級:對一般體力活動明顯受限制, 休息時雖無不適, 但稍加活動即感疲勞、心慌、胸悶或有輕度心衰現象。
IV級:做任何輕微活動時即感不適, 休息時仍有心慌、氣急, 有明顯的心衰現象。
當心臟病患者的心功能處在Ⅲ級或Ⅲ級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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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也不宜懷孕:
風濕性心臟病伴有房顫或心率快難於控制者;
心臟有明顯擴大或曾有腦栓塞而恢復不全者;
有心衰病史或伴有慢性腎炎、肺結核者;
嚴重的二尖瓣狹窄伴有肺動脈高壓的風濕性心臟病、心臟畸形較嚴重或有明顯紫紺的先天性心臟病而未進行手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