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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心臟病的婦女是否能否生育

懷孕過程中, 為了適應胎兒的生長發育, 母體血液循環系統發生了一系列變化:血容量比未孕時約增加35%, 心搏出量比未孕時增加20%-30%, 明顯加重了心臟的負擔。 臨產後, 由於子宮收縮, 大量的血液湧向母體血液迴圈, 增加了回心血量。 分娩時用力屏氣, 腹壓加大, 使內臟血液湧向心臟。 產後排空的子宮收縮時, 大量血液從子宮突然進入血循環。
這些變化, 正常心臟是完全可以負擔。 但如有心臟病則可能負擔不了這額外的變化, 容易在孕晚期、分娩時及產後開始3-4天發生心力衰竭, 重者可威脅產婦及圍產兒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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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患心臟病的婦女, 在婚前檢查時, 就要瞭解婚後能否懷孕和生育。
患心臟病的婦女能否負擔妊娠和分娩, 可根據心功能以及有無心衰病史決定。 心臟功能一般可分四級:Ⅰ級, 勝任一般體力活, 無心悸, 氣短症狀;Ⅱ級, 一般體力活動稍受限制, 可有自覺症狀, 休息可使症狀消除;Ⅲ級, 活動明顯受限, 難以操持一般體力活動;Ⅳ級, 難以做任何體力活動, 休息時亦有症狀。
心代償功能Ⅰ級及Ⅱ級病人, 可以懷孕, 但必須加強孕期保護, 減輕心臟負擔, 密切注意心功能情況, 防止發生心衰。 一般可以安全度過孕產期, 但分娩應在條件較好的醫院進行, 且要提前數日住院。
心臟代償功能Ⅲ級的病人, 除非整個妊娠期住院臥床治療, 否則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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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Ⅳ級病人, 妊娠後心衰發生率極高, 不宜妊娠。
另外, 有無心力衰竭病史, 也表明了心功能代償情況。 曾經有過心衰病史的婦女, 若是懷孕, 再發生心衰危險性也大。
因此, 不宜懷孕生育的心臟病患者, 要嚴格避孕, 最好做絕育手術, 不要冒生命危險。 如果萬一懷孕。 也不要抱僥倖心理, 應儘早去做人工流產。 此外, 心臟病人的性☆禁☆生☆禁☆活也應節制。
心臟病患者懷孕, 對胎兒也有影響。 患心臟病孕婦子宮瘀血, 氧氣供應不足, 胎兒生長發育遲緩, 容易發生早產, 有心衰者早產率過達42.9%。 心臟病人的胎兒死亡率也高於正常人。 同時產後易併發感染, 其中較嚴重的是急性或亞急性心內膜炎。 產後如有條件人工餵養, 最好不要自己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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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過分疲勞, 心臟過度負擔而衰竭。
在妊娠合併心臟病的病例中, 以風濕性心臟病占絕大多數, 約80%-95%;其次是先天性心臟病, 一般都較輕;高血壓性心臟病多見於高齡孕婦。
因此, 患心臟病的婦女在處理懷孕和分娩的問題上, 尤其要慎重, 並應得到其丈夫的關懷和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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