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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他就給他選擇和自由

孩子多大歲數時才能放手讓他自己去選擇?在多大範圍、多大程度上進行選擇?

曾經看過一個電視訪談節目, 節目中的父親遇到了一個難題。 他給兒子買了一輛將近1000元的自行車, 第二天這輛車就不見了, 一問, 是兒子送給一個好同學做生日禮物了。 他有些生氣, 覺得兒子太不知道金錢的來之不易, 隨隨便便就把這麼貴重的東西送給別人。 兒子卻說:“既然你把自行車給我了, 那就是我的財產, 我有權利想怎麼處置就怎麼處置, 你無權過問了。 而且你也經常教導我, 要和朋友分享好東西, 我這麼做沒有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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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父親被兒子的話弄得啞口無言。 他不知道是否應該給與兒子這麼大自由的自主決定權。 當時參與節目的嘉賓是一位心理學家, 他的回答是一句反問:“那麼, 您是不是真的給了孩子那輛自行車呢?在給自行車的時候, 您是不是說過那車就是孩子的了?”父親的回答是:“是的。 可我並沒有讓他隨便給別人啊。 ”

這是很多家長都要面臨的問題:孩子還沒有完全具備明辨是非的能力, 如果給與過於寬泛的自由選擇權和決定權, 就有可能讓孩子犯錯誤。

我實際上已經闡述了這個問題, 在給與孩子選擇權的時候, 要提供選項, 在一定範圍內讓孩子去選擇, 孩子越小的時候越需要如此。 也就是說, 孩子其實從很小就已經有了自己的喜好、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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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時候開始, 父母就應該給與孩子選擇權, 但這樣的選擇不能是完全“放手”、完全自由的, 應該給與一定的建議和意見, 讓孩子既有自由、也有約束。

以上面那位父親為例, 他在給與孩子處置自行車的自由時, 並沒有明確提出有什麼前提條件, 只是在孩子做出自己的決定之後, 父親才感到不妥, 這時已不適合再向孩子提什麼要求了。 因此, 在給與孩子選擇權的時候, 父母要事先進行界定。

但, 相比較而言, 不給孩子選擇權比給與孩子沒有限制的選擇權, 前者所造成的心理壓抑和傷害要大得多。 孩子因為選擇而犯錯之後, 自己就能夠進行反思, 下次就不再犯同樣的錯誤了。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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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一般都對玩火有很大的興趣, 開始時他們可能不知道那會燒著手的, 父母當然不希望孩子因為無知而被燒傷。 應該怎麼辦呢?有兩個極端的做法。 一端是不予任何警告, 孩子就可能被火燒個水泡什麼的;另一端是簡單地告訴孩子“不能碰那個”, 孩子因為父母的簡單警告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種是聽話地不碰了, 另一種是越發起了好奇心, 偏偏要去碰。 聽話不碰的結果是雖然沒受傷, 卻也不知道火到底會有什麼危害, 好奇心的結果是偷偷地碰、悄悄地碰。 從身體受傷的角度來說, 自己去嘗試和偷偷地去做可能是一樣的, 但從心理的角度來說, 前者會讓孩子自己形成一個意識“以後做什麼事時要先搞清楚再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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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卻會讓孩子形成僥倖心理, 並逐漸養成背著父母做一些被父母警告過不能做的事情。

這個例子當然是太過簡單, 父母很少有不先告訴孩子火的危害而直接採用命令的。 但在另外一些較為複雜的情況下, 就可能出現只要求、不解釋的局面, 更為複雜的是, 有很多事情並不是非此即彼的, 也並不是只有一條路可以走的, 大多數選擇都是硬幣的兩面, 有利也有弊。 父母的選擇未必就是適合孩子的, 就算是適合的, 由於孩子沒有學會選擇, 會在心理上難以成熟、人格上難以健全。 一點彎路都不走、一點挫折都不受的成長經歷, 尤其是當這種順利完全是由父母包辦出來的時候, 會給一個人在將來形成致命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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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回到已經多次強調過的主題, 愛孩子, 是為了讓孩子成長, 不是為了讓父母自己感到滿意和省心。 那麼, 您如果想要自己的孩子學會對自己的行為和將來負責, 就要給與他選擇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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