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李天一的母親夢鴿在接受《魯豫有約》採訪時, 這樣評價兒子:“他(李天一)很有個性, 他很有棱角, 那他才叫孩子, 所以你想讓他那麼聽話, 那麼規矩, 按照你的意志, 那不可能。 ”
她期待兒子得諾貝爾獎, 送去國外讀書, 卻縱容兒子在公眾場所打球, 引發衝突;當時的李天一年僅15歲, 並無駕駛證, 卻開著一輛沒有牌照的寶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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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網友以李天一鄰居的身份爆料了李天一驕橫跋扈的幾個故事:“李天一高中的時候在車庫裡和一同學打冰球。 我正好開車下車庫, 球擦著我車身飛過去, 我叫來保安制止他。 李天一居然用冰球棍追著保安滿車庫的跑, 保安叫來他家的保姆, 李天一用冰球棍追打他們家保姆。 ”李天一多次跟鄰居發生過衝突。 夢鴿聞訊趕來之後, 第一反應往往是看看他是否受傷, 然後才會抬出身份, 為兒子了事。
縱容過度讓孩子闖的禍越來越大, 目無法紀、驕橫跋扈, 最終李天一因強☆禁☆姦案獲刑十年。 判十年, 對於一個未成年人來說似乎很重。 然而, 辯護策略讓李天一失去了輕判機會, 而辯護策略是李天一選擇和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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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輪姦情節的強☆禁☆姦罪, 起刑點是10年。 但未成年和悔罪情節, 可以作為減輕和從輕處罰的依據。 悔罪情節包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 如果李天一能悔罪, 則獲得減輕處罰——即刑期縮至10年以下將是肯定的。 但李天一配合律師的辯護策略, 當庭翻供、不認罪、不賠償, 失去了輕判機會。
懲罰的一個負面影響是, 它並不能改變孩子的認知, 想通過打孩子給孩子的“教訓”, 無法被整合成孩子內在的是非觀, 所以你必須在進行懲罰的同時對孩子進行正向教育, 讓他們知道什麼才是應該做的。
光給懲罰, 不講道理, 不說出為什麼要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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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憤恨(Resentment)——“這不公平!我不能相信大人!”
2.報復(Revenge)——“這回他們贏了, 但我會扳回來的!”
3.反叛(Rebellion)——“我偏要對著幹, 以證明我不是必須按他們的要求去做。 ”
4.退縮(Retreat)a.偷偷摸摸——“我下次絕不讓他抓到。 ”b.自卑——“我是個壞孩子。 ”
懲罰的過於嚴厲, 會讓孩子有一種不公平感, 並會引起敵意和報復情緒。
對於父母或老師來說, 在孩子表現出不可接受的行為之後, 有時候剝奪孩子的特權可能是很有必要的。 這種懲罰所包含的原則, 不是、也不應該是大人對孩子的報復或反擊。 如果這種懲罰是為了教育孩子, 那麼, 這個懲罰必須是合理的, 符合邏輯的。
繪本《媽媽, 我真的很生氣》給出一個很好的範本。
喬希生氣時, 他會扔玩具、破壞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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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或者, 當喬西亂扔玩具的時候, 媽媽對他的懲罰是剝奪他最珍視的權力——“再不聽話, 不帶你出去玩了。 ”父母會以“再不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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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孩子的各種最珍視的權力被父母盲目剝奪之後, 孩子會覺得父母這種做法是屬於報復行為, 而且不是行為不當的合理後果。
在所發生的事情與觀念之間建立起邏輯聯繫, 能夠使各種學習過程更加有效。 這就是為什麼一種有效的、能教會孩子東西的懲罰, 也必須要建立起邏輯聯繫的原因。
孩子犯了錯, 懲罰要與犯的錯誤有聯繫。 就像喬西的媽媽所做的一樣。 喬西亂扔玩具, 媽媽禁止他玩被扔的玩具一天。
如果我們在管教孩子時堅持讓孩子能從中獲益的原則, 那麼,剝奪“孩子出去玩”權利只能在孩子有了與出去玩相關的過錯時才可以使用。
那麼,剝奪“孩子出去玩”權利只能在孩子有了與出去玩相關的過錯時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