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錯誤就要懲罰孩子犯了錯誤, 無論有心還是無意, 都要受到懲罰。 比如:孩子不小心把杯子摔碎了, 雖然他不是故意的, 也應該告訴他, 這是他的過錯。 他雖沒有料想到自己行為的後果, 但仍要為此道歉。 如果他是無意的, 並勇於承認錯誤, 家長會相信他, 並減輕對他的懲罰。 如果他隱瞞事實、逃避責任, 他將受到加重的懲罰。 這樣就可以從小培養孩子誠實、負責的性格。
另外, 要讓孩子知道做錯事就要受到懲罰的道理。 即使孩子央求, 也不能答應, 否則有了取消的先例, 以後就很難保證實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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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的“量刑”要適當懲罰孩子的目的是為了孩子的良性轉化, 懲罰的“量刑”就必須合乎孩子的行為。 懲罰過重容易引起孩子的對抗情緒, 輕了又不足以使孩子引以為戒。 因此懲罰孩子要以達到目的為原則, 既不能輕描淡寫, 又不能小題大做濫用“刑罰”。 大教育家洛克說:“兒童第一次應該受到懲罰的痛苦的時候, 非等完全達到目的之後, 不可中止;而且還要逐漸加重”, 其中的道理耐人尋味。
要依照規則進行懲罰家長應和孩子協商制定一個獎懲規則, 讓孩子知道犯錯後將受到什麼懲罰。 這樣, 孩子平日就會有所注意, 從而減少犯錯誤的概率。 當孩子犯錯後, 家長應注意調整自己的情緒, 不要因一時衝動而隨意懲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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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出路”不含糊懲罰孩子不能半途而廢, 應要求受罰的孩子作出具體的改錯反應才能停止。 家長要態度明確, 跟孩子講清楚他應該怎麼做、達到什麼要求或標準, 否則有什麼樣的後果。 如孩子有亂丟東西、不愛整理的習慣, 家長在懲罰時就應該讓其自己收拾好東西、整理好玩具;使其明白必須要做好, 否則又要受罰。 家長千萬不能含糊其詞甚至讓孩子“自己去想”。 家長不給“出路”, 孩子改錯就沒有目標, 效果就不明顯。
罰了又賞要不得家長教育孩子要相互配合, 態度一致, 賞罰分明。 該獎時就要鄭重其事甚至煞有介事地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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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這樣, 才能培養孩子明辨是非、知錯即改的品行。 如果在對孩子實施懲罰之後, 家長中的一方認為孩子受了委屈, 隨即又來安慰他, 這將會使懲罰失去作用。 實踐證明:懲罰——獎勵——懲罰的惡性循環會使孩子產生認知偏差, 錯誤地將犯錯和受獎聯繫起來, 從而使懲罰歸於失敗。
及時懲罰莫遲疑懲罰的效果部分來自條件反射, 而條件反射在有條件刺激和無條件刺激的間隔時間越短則效果越好。 所以家長一旦發現孩子犯錯, 只要情況許可就應立即予以相應的懲罰;如果當時的情境(如有客人在場或正在公共場所)不允許立即作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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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忌諱諷刺挖苦家長懲罰孩子應力戒諷刺挖苦, 更不能自恃“孩子是我生的、是我養的”而隨意用惡毒的語言指責、謾駡孩子。 實踐證明, 諷刺挖苦和惡語謾駡已超越了孩子的理智能夠接受的範圍, 將會刺傷孩子的自尊心。 因此, 家長應該牢記懲罰孩子的目的是説明他改正錯誤, 決不是為了刺激孩子心靈中最敏感的角落——自尊心。 有些家長在懲罰孩子語言不文明、滿口髒話時, 自己也“出口成髒”, 這就使得訓教效果大打折扣, 甚至失去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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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到為止莫嘮叨有些家長訓教孩子喜歡沒完沒了, 而且還時不時地喝問孩子“我的話你聽見了沒有?”孩子懾于家長的威嚴, 為了免受皮肉之苦, 只能別無選擇地說“聽見了”, 其實他可能什麼都沒聽進去, 甚至左耳聽了右耳出, 根本就沒聽。 孩子之所以說知道了, 只是順著家長的意思, 為了早點結束訓斥。 於是, 當孩子下次再犯同樣的錯誤時, 家長便感到“痛心疾首”, 隨即說孩子“不把我的話當回事”, 當成了“耳邊風”, 說孩子“不聽話”。 其實這是因為家長的嘮叨太多了, 令孩子分不清主次, 不知道聽哪一句為好;再者, 經常性的嘮叨多了, 也會導致孩子“失聰”, 對家長的話產生教育心理學中的“0反應”, 無動於衷, 使訓教失去效果。 因此,家長在教育孩子時務必切記要改掉愛嘮叨的毛病,凡事點到為止。
事後說理不可無家長和孩子之間存在著教與被教的關係,但教育孩子仍當以理服人。懲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懲罰之後必須要及時與孩子說理,否則,孩子在忍受了懲罰之後將依然如故。所以,家長在懲罰孩子後要通過說理、剖析的方式使他明白為什麼會受罰、知道犯錯誤的原因,講清楚如果堅持犯錯下去將有什麼後果。懲罰只是一種劣性條件刺激,其效能是短時的,不能持久。受罰的孩子改正了錯誤並不等於他已明白事理,並不能保證他下次不會再犯。因此,讓孩子明白自己受罰的原因才是根除錯誤的關鍵,說理是懲罰孩子之後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步驟。
因此,家長在教育孩子時務必切記要改掉愛嘮叨的毛病,凡事點到為止。事後說理不可無家長和孩子之間存在著教與被教的關係,但教育孩子仍當以理服人。懲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懲罰之後必須要及時與孩子說理,否則,孩子在忍受了懲罰之後將依然如故。所以,家長在懲罰孩子後要通過說理、剖析的方式使他明白為什麼會受罰、知道犯錯誤的原因,講清楚如果堅持犯錯下去將有什麼後果。懲罰只是一種劣性條件刺激,其效能是短時的,不能持久。受罰的孩子改正了錯誤並不等於他已明白事理,並不能保證他下次不會再犯。因此,讓孩子明白自己受罰的原因才是根除錯誤的關鍵,說理是懲罰孩子之後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