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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孩子的手段運用得到才能起作用

孩子犯錯了, 父母就要懲罰他, 這是眾所周知的。

對孩子的管教要嚴格, 這是父母們在教育孩子的實踐中所形成的共識。 但是, 嚴格要求並不是打罵施暴, 更不是虐待, 懲罰只能作為不得已而用之的教育手段, 而且只能作為一種最後選擇使用的手段。 在運用懲罰手段時, 為了防止出現變味的懲罰, 父母們應該這樣做:

一、父母應該行為、意見一致, 互相配合。 大多數父母在教育方式上有異, 並非就一定會有壞的效果, 關鍵在於父母雙方怎樣處理這種分歧。 在孩子的面前, 父母應該行為、意見一致, 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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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促進孩子成長。 但是, 要求父母行為、意見一致, 不互相抵觸, 並不等於對孩子的求援不予理睬。

二、懲罰之後, 示之以愛, 曉之以理。 對孩子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懲罰後, 稍過一會兒父母應表達出對孩子的愛, 但同時要使他們明白父母這樣做是為了説明他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為, 是出於對他的愛。 這種對待錯誤的態度, 既為孩子樹立了榜樣, 又贏得了他們的信任。

三、教育要有一致性、穩定性。 在對待孩子的教育問題上應該有較為穩定的態度, 孩子做錯了事就應批評, 就應嚴肅對待;孩子做對了, 就應該表揚, 就應和顏悅色。 這種態度應一以貫之, 這會給孩子一種安全感和穩定感。

四、用自然結果法代替懲罰。 自然結果法是讓孩子體會到他們的某些行為所帶來的自然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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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家長的任何干涉。 在這種情況下, 最忌諱的是家長埋怨、懲罰。

總之, 在任何情況下, 任何時候, 懲罰這一措施都應慎重執行。 調查表明, 情緒無常、神經質性的孩子, 其父母在孩子的教育問題上往往前後不一致, 冷熱無常, 或父母的行為意見不一致, 一硬一軟。 正是這些做法讓孩子無法把握, 因而無法形成穩定的情緒、穩定的自我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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