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婦在街上散步,被農用車撞傷,最終無奈流產。
法院認為,終止妊娠對原告的身心均造成損害,判處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3000元。
近日,惠民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2年6月15日,懷孕五個月的原告袁某在街上散步,被被告駕駛的農用三輪車撞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在治療過程中,醫生告訴原告治療用藥可能會造成胎兒流產或者導致胎兒發育畸形。
原告及其家屬考慮再三,無奈決定放棄妊娠,進行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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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被告就事故發生無異議,對造成原告的損失願意按照法律規定賠償。 但認為原告終止妊娠並非事故造成,是原告自願放棄,因此終止妊娠的費用以及原告據此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承擔。
法院認為,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 同時原告終止妊娠與本起事故有直接聯繫,終止妊娠對原告的身心均造成損害,法院就終止妊娠這一情節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