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妊娠早期(1—12周)合併急性闌尾炎, 不論其臨床表現輕重, 均應手術治療。 此時對子宮干擾不大, 不會影響繼續妊娠。 若待妊娠中晚期復發時再行手術, 既增加手術難度, 對母子也有危險。
2、妊娠中期(13—24周)合併急性闌尾炎, 其臨床表現輕且拒絕手術者, 可採用非手術治療, 靜脈給予大劑量青黴素或氨苄青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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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晚期(28-36周)合併急性闌尾炎, 應手術治療, 即使因手術刺激引起早產, 絕大多數嬰兒能存活。 手術對孕婦影響亦不大。
妊娠期合併急性闌尾炎時胎兒能否存活不取決於闌尾切除手術, 而是決定於延誤診斷或延誤手術切除。 妊娠不是闌尾手術的禁忌, 手術未必一定引起早產。 為了預防流產和早產, 術後常規應用鎮靜劑、舒喘靈或孕酮等保胎治療也是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