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 張女士于2008年5月15日進入行天公司工作, 當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 即從2008年5月15日至同年7月14日止, 期滿后公司正式錄用。 在試用期內張女士得知自己已懷孕。 7月18日試用期過后, 張女士還在行天公司繼續工作, 并未接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7月22日, 行天公司突然通知張女士因為沒有通過考核, 公司要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Advertisiment
張女士認為自己在勞動合同期間懷孕, 是屬于勞動法律特殊保護的群體, 行天公司不應當在此期間解除她的勞動關系, 于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合肥高新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行天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張女士不服裁決, 遂通過蜀山區援助中心律師張會幫助向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院審理后, 認為被告行天公司在終止與原告張女士的勞動合同時, 原告正處于孕期。 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依照我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及《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