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滿4個月流產可休42天產假

近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摘要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 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並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規定》第七條指出,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 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個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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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42天產假。

《規定》指出,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 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明確規定產假期間生育津貼

根據《社會保險法》, 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 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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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 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 同時提醒女性朋友們, 如果用人單位違背相關規定, 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反映, 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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