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下午, 省城市民張女士向記者講述了她被辭的經過。 她原本是濟南一家私營企業的員工, 從事營銷工作, 已經在公司工作3年多了。 2006年8月張女士懷孕, 兩個月后以“需要保胎”為由向公司請假, 公司應允后她就沒有再上班。 可到了12月初, 她先后數次接到公司同事打來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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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 記者電話聯系到了張女士原單位的負責人許總經理。 他解釋說, 公司辭退張女士的做法與她是否懷孕并無聯系。 “公司的營銷人員都是以營銷額度作為考核的硬性指標。 張女士在工作期間, 業績很不理想。 公司辭退她是考慮已久的決定, 我們現在已經補充了新員工填補崗位。 ”
山東君義達律師事務所黃利群律師認為, 我國現行法律有明確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門相關文件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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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芯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