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戀愛終止時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送給的財物

宋某和閻某經人介紹相識, 確立了戀愛關係。 之後不久, 宋某便送給閻某自行車一輛, 手錶一塊, 二人感情發展順利。 一年後, 宋某和閻某訂婚, 並決定于次年元旦結婚。 訂婚時, 宋某送給閻某金戒子一枚, 金項鍊一條, 價值三千餘元。 之後, 二人開始預備結婚, 宋某購買了彩電、冰箱、音響、洗衣機等家用電器, 放在閻某家, 約定於婚禮當天, 再搬到新居, 算作閻某的“嫁妝”。 年底, 二人因瑣事發生分歧, 閻某向宋某提出終止戀愛關係, 宋某同意, 但要求閻某返還其戀愛期間贈送的所有物品, 閻某認為宋某贈送物品是自願的,

Advertisiment
要求返還沒有道理, 因而拒絕返還。 宋某無奈, 向人民法院起訴, 要求閻某返還戀愛期間贈送給閻某的自行車、手錶、金戒子、金項鍊及彩電等家電。

人民法院判決閻某將金戒子金項鍊及彩電等家用電器還給宋某, 手錶、自行車不予返還。

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戀愛期間, 一方贈與另一方的財物, 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對待:(1)戀愛中雙方為增進友誼, 發展愛情, 一方贈送對方一些財物, 或雙方互相贈送, 這是贈與性質, 戀愛終止後, 一般不再返還;(2)一方以結婚為目的, 贈送對方貴重物品, 雙方應以互相諒解的態度, 一方要求歸還的, 應予歸還;(3)一方為籌備結婚,

Advertisiment
購買生活所需要用品, 放于對方處, 戀愛關係終止後, 另一方應歸還給對方。 本案中, 手錶、自行車屬於第一種情況, 金戒子、金項鍊屬於第二種情況, 彩電等家電屬第三種情況。 人民法院區分不同情況所做的處理是正確的。

相關用戶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