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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辦理領養證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 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 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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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滿3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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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年滿30歲”, 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 夫妻共同收養, 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 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 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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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兼職編輯:徐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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