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染色體遺傳病又分顯性遺傳病和隱性遺傳病, 對已生育過這類患兒的育齡婦女是否能再次生育的原則如下:
1.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
(1)患兒如有患病的親代, 即患者父母之一是患者, 那麼, 再生育時每胎都有1/2機會發病, 再發風險太高, 這種情況不可生育第2胎。
(2)患兒無患病的親代, 即父母正常, 經過家系調查又無遺傳病發生史。 這種情況下, 患兒的出現多是突變產生的, 一般突變率較低, 可以生育第2胎。
2.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
(1)患兒父母外表正常, 但都是致病基因攜帶者, 因而再生育時每胎有似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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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病, 再發風險高, 不允許生第2胎。
(2)對新生兒期可以防治的病種, 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等, 在有條件的地區允許生第2胎(必須在第1胎已造成了不可逆的智力低下等病理損害時), 但出生後必須做實驗室檢查, 如是患兒, 則及時治療, 終身用藥或控制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