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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的法定條件

一、收養孩子的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周歲。 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 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或者雖有一名子女, 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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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 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 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二、如何收養孩子?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名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 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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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 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名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 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 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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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 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 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 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定: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 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其中, 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 還應當提交☆禁☆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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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血親收養的, 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 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4、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 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 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台、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 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5、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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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 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 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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