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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縱容校園欺淩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

《意見》在強調落實政府、學校相關責任的同時, 明確提出要積極利用現代保險制度, 構建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

一是要求學校舉辦者應當按規定為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 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的費用由各省(區、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校方責任險的投保責任, 規範校方責任險的理賠程式和理賠標準。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探索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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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加強對涉及學校的保險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會同教育部門依法規範保險公司與學校的合作, 嚴禁以學校名義指定學生購買或者向學生直接推銷保險產品。 四是引導家長根據自願原則參加保險, 分擔學生在學校期間因意外而發生的風險。 五是鼓勵各種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 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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