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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生營養膳食補助金不得發放現金

近日, 財政部、教育部印發《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辦法》指出, 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所需資金, 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用於向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 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 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伙食、學校公用經費, 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

《辦法》所指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 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援城鄉義務教育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 《辦法》要求, 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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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 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中央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標準執行。 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所需資金, 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含以2016年為基數核定的出版發行少數民族文字教材虧損補貼), 具體根據各省份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補助標準、教科書迴圈使用等因素核定。 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 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具體根據各省份義務教育寄宿生數、寄宿生貧困面、補助標準、分配係數等因素核定。 中央財政對城市學生的免費教科書和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從2017年春季學期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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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 並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北方取暖地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公用經費補助水準。 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 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具體根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各省份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規模較小學校數、分配係數等因素核定。 城鄉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由中央統一確定。 《辦法》指出, 公用經費是指保障義務教育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等方面支出的費用, 具體支出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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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 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 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支出。 其中,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 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畫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辦法》要求, 對地方落實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政策給予綜合獎補, 中央財政補助經費根據相關省份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等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情況、義務教育改革發展情況、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 地方可統籌用於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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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 以各地實際發放鄉村教師月人均生活補助標準與中央綜合獎補標準(月人均200元)的比值為參考值, 設立綜合獎補標準調整係數。 《辦法》明確, 現階段, 對地方試點膳食補助標準達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 中央財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標準給予獎補;對未達到4元的省份, 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標準給予獎補。 《辦法》強調, 補助經費要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 嚴禁將補助經費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 不得從補助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對於擠佔、挪用、虛列、套取補助經費等行為, 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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