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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規範幼稚園工作:教職工嚴禁虐待體罰幼兒

 教育部網站今日全文公佈新修訂的《幼稚園工作規程》,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規程》要求, 幼稚園教職工應當尊重、愛護幼兒, 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規程》提出, 幼稚園每年秋季招生。 平時如有缺額, 可隨時補招。 幼稚園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孤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等入園, 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設置的幼稚園, 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 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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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規程》要求, 幼兒入園前, 應當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健康檢查, 合格者方可入園。 幼兒入園除進行健康檢查外, 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對於幼稚園的安全, 《規程》指出, 幼稚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幼稚園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 建立健全門衛、房屋、設備、消防、交通、食品、藥物、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和幼兒就寢值守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 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應急預案。 幼稚園的園舍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建設標準, 以及相關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規範, 定期檢查維護, 保障安全。 幼稚園不得設置在污染區和危險區, 不得使用危房。 幼稚園的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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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品質標準和環保要求。 另外, 幼稚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 保障飲食飲水衛生安全。 幼稚園教職工必須具有安全意識, 掌握基本急救常識和防範、避險、 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 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幼兒的人身安全。 幼稚園應當結合幼兒年齡特點和接受能力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發現幼兒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 庭暴力的, 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規程》就幼稚園的衛生保健要求, 幼稚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稚園應當制定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正餐間隔時間為 3.5-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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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況下, 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包括戶外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於2小時, 寄宿制幼稚園不得少於3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 供給膳食的幼稚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 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 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 保證幼兒合理膳食。 幼稚園應當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 正常情況下, 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於1小時。 《規程》還對幼稚園的教育、幼稚園的園舍及設備、幼稚園的教職工、幼稚園的經費和管理做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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