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 在本世紀, 尤其在二戰結束以後, 開始成為國際社會越來越關注的問題。 “兒童權利”的專門提及是與近代社會童工的出現, 戰爭對兒童的摧殘, 拐賣兒童、虐待兒童以及家庭中的暴力等分不開的。 雖然19世紀以來, 各國法律陸續開始確立國家對兒童權利的保護原則, 使兒童不致成為父母權利、經濟剝削和社會忽略的受害者。 但是, 兒童的權利保障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1924年, 國際聯盟通過了《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這是兒童權利國際化的開始。 1989年11月20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 標誌著國際社會保障人權的範圍擴及到了社會上最脆弱的群體——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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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共有54項條款, 在1990年1月26日開放簽約的第一天, 就有61個國家簽字, 在國際公約領域是空前的。 《兒童權利公約》是兒童的權利法案, 它所規定的兒童, 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
《兒童權利公約》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指導精神, 是許多年來各種條約和宣言所述兒童權利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 它體現了一種全新的兒童觀, 這種兒童觀是建構當代教育新理念的基礎。 它的基本內容有:
1.確立兒童的三項基本權利, 即生存的權利、發展的權利和受保護的權利。 《公約》指出, 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 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 殘疾兒童有接受特別照顧、教育和撫育的權利;受虐待、忽視和拘留的兒童應獲得適當待遇或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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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確立“兒童至上”的原則。 即在分配資源時, 兒童的基本需要應該得到高度優先重視。 例如, 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
3.確立“一切為了兒童”的新道德觀。 即兒童應該是人類一切成就的第一個受益者, 也應該是人類失敗的最後一個蒙難者。 《公約》指出, 對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結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 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先考慮”。
4.重申兒童是天真、脆弱和需要依靠的。 《公約》要求締約國保護兒童不受經濟剝削和性侵犯;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他們的未來應在和諧與合作中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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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的兒童觀要求“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 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看待”。 兒童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 同時, 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6.新的兒童觀強調每一個兒童平等的保護權利。 不歧視是《公約》的重要原則。 兒童應在不受任何歧視的情況下享有他們的一切權利, “不受基於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和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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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的兒童觀認為教育的目的是“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培養兒童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學校制定的紀律和執行紀律的方式不得有損于兒童的人格尊嚴;確保兒童有時間休息和遊戲, 並有從事文化和藝術活動的均等機會。
8.新的兒童觀主張, “培養對兒童的父母, 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 培養對多元文化的尊重精神和態度。
9.國家是兒童權利的最高監護人。 國家用立法的手段維護兒童權利是一種世界潮流。 兒童權的法學理論也表明, 父母是兒童權利的當然監護人, 國家則是兒童權利的最高監護人。 每個國家應給兒童福利以“高度優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