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嫂護理期間, 滿月不久的幼兒楠楠(化名)因左腿骨折住院。 為此, 楠楠的母親將月嫂所屬的家政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返還家政服務費并賠償醫藥費等5萬余元。 日前, 海淀法院做出判決, 認定家政公司指定的服務人員未盡到看護義務, 判決家政公司支付楠楠的醫療費、鑒定費共3萬余元。
去年8月29日, 楠楠的母親與某家政公司簽訂了《家政服務合同》, 家政公司指派服務員提供嬰幼兒護理服務, 楠楠的母親每月支付2000元服務費。 去年9月3日, 楠楠的父母離京。 當月9日, 家政服務員發現楠楠腿部受傷, 帶其前往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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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楠楠的母親與家政公司簽訂了家政服務合同, 在家政公司提供服務期間, 楠楠出現左股骨干骨折, 經鑒定為外傷所致, 系家政公司指定的服務員在履行合同期間未盡到看護義務。 因此, 楠楠的母親要求家政公司返還服務費并支付醫療費等相關損失費用的合理部分, 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 家政公司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