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有負擔能力的繼兄對繼弟負有撫養義務

范江與範海系繼兄弟。 范江幼年喪父隨母親一起生活。 範海之母不幸在一次車禍中喪生。 范江之母與范海之父經人介紹結婚, 此時范江正讀大學, 范海剛小學畢業。 一家四口開始了新的生活。 幾年後, 范江大學畢業, 被分配到某機關工作;范海也考上了重點高中。 正值全家沉浸在歡樂之中時, 范父在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 其母因經受不住打擊, 精神失常, 住進了醫院。 家庭遭此不幸後, 範海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為了維持生活, 範海要求其繼兄范江提供物質幫助。 范江答應對範海盡撫養義務, 提供物質幫助。

Advertisiment

《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兄、姊, 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撫養的義務。 ”這裡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 也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本案中, 范海和范江共同生活多年, 已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 因而在范父死亡, 范母喪失撫養能力的情況下, 有負擔能力的范江應對範海負撫養義務, 為范江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 范江的做法是值得稱道的。

相關用戶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