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停育臨床上也被稱作"稽留流產"。 是指宮內孕胚胎發育到一定階段死亡而停止繼續發育, 導致在28 周以前的妊娠終止。 如果准媽媽停經已經大於6 周, 但宮腔內沒有發現妊娠囊;或妊娠囊已經變形, 沒有張力;在妊娠囊直徑超過4 釐米的情況下, 卻看不到胎芽;胎芽超過1.5 釐米卻看不到胎心搏動;或是通過常規檢查發現原本正常的胎心消失了, 都可能被診斷為胎停育。
80% 的胎停育發生在妊娠12周以前。
一些准媽媽因為受到"很大月份遭遇胎停育, 很悲傷地去做引產"等新聞報導的影響, 整個孕期都對胎停育憂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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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胎停育信號。
懷孕12 周以前很難做到在家中監測胎心, 准媽媽可以通過觀察孕早期的噁心、嘔吐等妊娠反應或是乳☆禁☆房脹痛的症狀是否持續、是否突然減弱或消失來儘早發現胎停育的問題。 如果出現陰☆禁☆道出血或強於月經的劇烈下腹痛, 就需要及時就醫。
60%的胎停育是一種優勝劣汰。
有些准媽媽對胎停育非常緊張, 甚至覺得如果一旦發生胎停育, 就說明自己沒有能力留住孩子, 而過分自責和內疚。 其實, 對於孕早期的流產或胎停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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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確診胎停育, 要積極配合醫生儘快終止妊娠。
一部分遭遇胎停育的准媽媽, 自身並沒有明顯的症狀表現, 沒有腹痛也沒有陰☆禁☆道出血, 只是在進行常規產檢時發現胎兒停止發育了, 被診斷胎停育。 當醫生建議終止妊娠時, 准媽媽往往不能接受, 不願意面對現實, 本能地想要再等等看。 實際上, 胎兒一旦停止發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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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建議准媽媽, 在胎停育流產後, 至少要來3 次月經後, 才能準備再次懷孕。 如果准媽媽年齡不大, 也沒有其他因素的影響, 能夠多休養一段時間, 讓子宮得到更充分的恢復會更好。
有過胎停育病史的准媽媽, 再次懷孕出現胎停育的風險會增加。 最新相關資料表明, 有過一次胎停育病史的准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