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撫愛:由於離婚和其他原因, 孩子只與母親或父親生活, 缺乏父愛或母愛, 或在幼托中得不到關心與照顧。
2.態度不一:父母雙方對待兒童的態度不一致, 如父嚴母寬, 或前後態度不一致, 忽而親熱萬分, 忽而冷淡不理。
3.兒權社會:視獨生子女為心肝寶貝, 太上皇, 隨心所欲, 搞絕對自我中心。
4.經常懲罰:為一點小事就經常懲罰或虐待孩子, 使孩子的身心受到損傷。
5.過分苛求:從大小便習慣訓練到學習閱讀等, 對兒童提出不現實的過高要求。 如要求背誦十首、百首唐詩等。
6.不良誘惑:有意無意地用不良行為或感情誘惑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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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欲求挫折:對兒童的生理欲求如飲食、身體接觸(皮膚撫愛)作出冷淡的或抑制性的反應, 以及兒童不願進食時強迫進食。
8.角色混亂:要求兒童扮演或擔負與其年齡、性別和能力不相稱的角色, 如男扮女裝。
9.父母操縱:強迫兒童站在父親或母親一邊, 或企圖控制兒童的情感和喜好。
10.弄虛作假:經常對兒童說假話, 不守諾言, 對孩子問的問題或回避或說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