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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虐待兒童的四類行為

生理傷害:蓄意製造生理上的損傷。 例如:過分毆打孩童、強力搖擺嬰幼兒、燒傷、窒息、捆綁或掌摑幼童。

心理創傷:重複性的行為, 令孩子覺得自己一無是處, 無人愛護。 這包括把孩子放到危險的環境中;教導孩子偷竊, 叫孩子販賣非法物品;重複性的忽略、責備、不公平對待、恐嚇嚇輕視孩子、不友善對待、過分強迫孩子作超過本身極限的事情。 例如:過度學前教育、給孩子過重的學習負擔。

性虐待:強迫幼童或未成年少年發生性行為, 或給他們看禁書等。 例如:故意觸摸孩童私處、蓄意對未成年少年暴露自身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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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蓄意不供給孩童基本需求, 例如:衣、食、住及醫藥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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