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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 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一)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控告檢察:1. 處理來信來訪;2. 統一受理報案、控告、舉報、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3. 初核舉報線索, 辦理有關控告案件, 開展舉報獎勵工作;4. 不立案舉報線索審查;5. 進行法律宣傳和諮詢活動, 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單位的合法權益, 促進司法公正, 維護社會穩定。

刑事申訴檢察:1. 受理、審查和複查不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終結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 依法作出維持或者糾正的決定;2. 受理、審查和複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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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並出庭支持抗訴, 監督糾正刑事審判中的違法行為;3. 統一辦理人民檢察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案件, 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刑事賠償決定、民事行政訴訟賠償決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賠償決定、裁定進行監督;4. 對有關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5. 對辦理的上述案件做好善後息訴工作。

(二)反貪污賄賂部門

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具體是:直接受理立案偵查1. 貪污案;2. 挪用公款案;3. 受賄案;4. 單位受賄案;5. 行賄案;6. 對單位行賄案;7. 介紹賄賂案;8. 單位行賄案;9.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 隱瞞境外存款案;11. 私分國有資產案;12. 私分罰沒財物案;13. 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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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瀆職侵權部門

承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四)偵查監督部門

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 具體是:1. 審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 覆議、覆核公安機關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3. 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4. 批偵查部門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對於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備案監督;5. 監督公安機關的辦案期限是否合法;6. 監督偵查機關(部門)的立案活動;7. 監督偵查機關(部門)的偵查活動;8. 審查辦理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9. 法律規定或者檢察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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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1. 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 監督偵查機關對構成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3. 監督偵查機關濫用偵查權, 插手經濟糾紛, 不該立案而立案的行為。

偵查活動監督:1. 對久偵不決案件的監督;2. 對違法查扣、凍結款物的監督;3. 對偵查中刑訊逼供違法行為的監督;4. 對偵查中使用暴力取證行為的監督;5. 對偵查中其他違法行為的監督。

“兩法銜接”工作:開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

(五)公訴部門

1. 對偵查機關(部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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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2. 對偵查機關(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3. 出席公訴案件第一、二審和再審法庭, 代表國家履行公訴職責和審判監督職責;4. 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 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 裁定, 依法提出抗訴;5. 審查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6. 結合辦案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監所檢察部門

1. 對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2. 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是否合法實行監督;3. 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辦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的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實行監督;4. 對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的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5. 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6. 對死刑執行是否合法實行臨場監督;7. 對人民法院執行罰金刑、沒收財產刑以及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中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8. 對人良法院、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9. 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10. 對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11. 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12. 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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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13. 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 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14. 受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看守所阻礙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以及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15. 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駐市看守所檢察室

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八)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調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對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審判、執行人員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對未進入訴訟領域,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對人利益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發現有關機關存在怠於履行職責情形的,可以採用檢察建議督促有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14. 受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看守所阻礙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以及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15. 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駐市看守所檢察室

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八)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調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對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審判、執行人員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對未進入訴訟領域,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對人利益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發現有關機關存在怠於履行職責情形的,可以採用檢察建議督促有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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