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型家教的核心是孩子與家長在人格上平等, 互相尊重。 家長在替孩子拿主意時, 要徵求孩子的意見, 充分考慮到孩子的合理要求與需要, 但在孩子因年齡小拒絕執行正確的建議時, 家長必須堅持正確的主張, 因此它也有強制的一面。 所以, 民主型家教應包含“說理”和“懲罰”兩種手段。
第一步要說理, 使孩子意識到自己存在的問題, 並願意改正。 但是, “已經習以為常的錯誤行為方式”已經有了很大的慣性, 要阻止“慣性”作祟, 使孩子糾正錯誤, 就必須有足夠大的外力。 懲罰就是這樣一個外力。
如何懲罰?有人說懲罰是一門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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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屬於主觀過錯, 故意為之, 家長應區別是首次犯錯還是再次。 首次以說理為主, 著重向孩子分析犯錯的原因、危害以及如何避免再次出錯。
為了使其長記性, 有所顧忌, 家長有必要和孩子約定, 若再犯就要接受某種懲罰。 若真的再犯了, 就要嚴格按約定辦, 不能打折扣。 和孩子“商量”出來的懲罰手段, 肯定會比體罰、責駡更加有效。
當然, 這種“懲罰”應在不傷害孩子的精神、身體的前提下制定。
當懲罰被人們簡化為打和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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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幼稚園的小朋友, 不打招呼外出, 家長以三天不許看動畫片作為懲罰;國外有位教育家的兩個小孩打架了, 他先和他們講道理, 告訴他們不能打架, 再要他們互相口頭道歉, 如果感到難為情, 可以寫信向對方道歉, 事實證明這種“懲罰”方法也不錯。
處罰並不代表簡單的打罵, 而是心理的疏導和行為的適當約束。 只有這樣, 孩子才會記住不再犯同樣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