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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出新規,流浪乞討兒童可被寄養

記者從民政部26日舉行的新聞通報會獲悉,民政部日前正式出臺《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相比於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新規更加突出人性化、專業化、規範化。

在人性化方面,管理辦法擴大了寄養兒童範圍,不僅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還提出“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展家庭寄養,參照本辦法執行”。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副司長徐建中在通報會上指出,按照管理辦法,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要通過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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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範化方面,管理辦法提高了寄養家庭的准入“門檻”。 為了讓適合寄養的兒童回歸到更具穩定性且健全功能的家庭,管理辦法明確了寄養家庭在居住條件、收入水準、健康狀況、道德品行、主要照料人年齡等方面應當具備的條件。 管理辦法還提出,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得超過二人,且該家庭無未滿六周歲的兒童。 寄養殘疾兒童,應當優先在具備醫療、特殊教育、康復訓練條件的社區中為其選擇寄養家庭。

與此同時,管理辦法還對寄養關係確立和解除程式進行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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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業化方面,管理辦法對兒童福利機構主要承擔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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