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駕駛者車輛出現問題後, 經維修再度出現毛病就重新修理或者自認倒楣, 換一家修理廠。 殊不知;汽車維修也是有品質保證期的。 自2005年開始實施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中規定,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品質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萬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品質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品質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品質保證期為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品質保證期為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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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維修兩次後, 一家修理廠仍無法解決問題, 那麼更換修理廠後的維修費用, 駕駛者是不需要承擔的。 按照《規定》, 同一故障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修理廠要聯繫其他維修企業, 並承擔修理費用。 此外出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新規延長了汽車維修的品質保證期。 如汽車整車修理質保期為車輛行駛2萬公里或100日。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檢合格的, 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否則駕駛者有權拒絕交費或接車。
不過這些規定, 很多駕駛者完全不知道。 而事實上, 很多4S店在針對大修後的車輛, 廠家都明確規定有一年或三萬公里的維修質保期。 所以在4S店經過大修後, 駕駛者完全可以向4S店要求提供書面的維修質保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