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現居住地(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 跨縣(市)以上行政區域間的流動)居住一個月以上, 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以生育為目的的異地居住, 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婦女;要求育齡婦女(15——49歲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動人口應當在離開戶籍地前, 應當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後方可辦理《婚育證明》
(1)生育後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
(2)政策外懷孕未採取補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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