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體療法的基本原則

液體療法的日的是通過補充不問種類的液體來糾正水、電解質和酸堿平衡紊亂, 以保證正常的生理功能。 具體實施時要充分考慮機體的調節功能, 不宜過於繁雜, 根病情變化及時調整治療方案。 制訂液體療法的原則應簡單化、個體化和重視機體代償能力。 補充液體的方法包括口服補液和靜脈補液兩種。

(一)口服補液

適用於中度以下脫水、嘔吐不嚴重的患兒。 有明顯休克, 心、腎功能不全或其他嚴重併發症者以及新生兒不宜口服補液。 口服補液主要用於補充累積損失址和繼續損失量。 補充累積損失址輕度脫水50一80m/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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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脫水80一100m/kg, 每5一10min喂1次。 每次10-20m1.在8一12h內喂完。 繼續損失琶按實際損失補給。 ORS含電解質較多, 脫水糾正後宜加人等量水稀釋使用, 一旦脫水糾正即停服。 口服補液過程中要密切觀察病情變化, 如病情加重則隨時改用靜脈補液。

(二)靜脈補液

適用於嚴重嘔吐、腹瀉, 伴中、重度脫水的患兒。 主要用於快速糾正水、電解質平衡紊亂。 以小兒腹瀉為例, 人院後第1天補液量包括累積損失量、繼續損失量、生理需要量3個部分, 具體實施時應做到三定(定量、定性、定速)、三先(先鹽後糖、先濃後淡、先快後慢)及二補(見尿補鉀、防驚補鈣)。

1.累積損失最即發病後水和電解質的總損失量。

(1)定量:根據脫水的程度決定。 輕度脫水30-5Om/kg, 中度脫水50一I00m/kg,重度脫水I00一150m1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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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按2/3量給予.學齡前期及學齡期小)L補液最應酌減1/4--1/30

(2)定性:即根據臨床表現和有關檢查確定脫水的性質。 低滲性脫水補給2/3張含鈉液, 等滲性脫水補給•1/2張含鈉液, 高滲性脫水補給1/3一1/5張含鈉液。 若臨床上判斷脫水性質有困難時, 可先按等滲性脫水處理。

(3)定速:累積損失盆應於8一12h補足.8一lOmV(kg"h)。 伴有明顯周圍迴圈障礙者開始應快速輸人等滲含鈉液(2:1液), 按20ml/kg(總量不超過300ml)於0.5一偉內靜脈輸人。 低滲性脫水輸液速度可稍快;高滲性脫水輸液速度宜稍慢.否則易引起腦細胞水腫。

2.繼續損失在液體療法實施過程中, 腹瀉和嘔吐可繼續存在, 使機體繼續丟失體液, 應按實際損失量及性質予以補充。 腹瀉患兒一般按10一40m/(kg•d)計算, 用1/3-1/2張含鈉液於24h內均勻靜脈滴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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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注意鉀的補充。

3.生理需要量涉及熱量、液體量和電解質三方面:①葡萄搪供給最最少應5g/(kg.d), 可減少蛋白質的分解和酮血症。 ②每日需水裡可按12。 一150m1/420kJ計算, 若按210kJ/(kg•d)供給基礎代謝熱量時, 則需水最為60一80mV(kg•d),③鈉、鉀、抓的需要童每日各為2-3mmoV42OkJ。 補充生理需要量應儘量口服, 不能口服或口服量不足者可靜脈滴注生理維持液(1乃張含鈉液, 含0.15%抓化鉀)。

第2天以後的補液應根據病情輕重來決定, 一般只需補充繼續損失蛋和生理需要量, 於12-24h內均勻輸人。 能夠口服者應儘量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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