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選用的定義, 一個孩子必須具有高度的能力, 創造力和主動性才能被認為是智力超常兒童。 能力通常可以通過智力和學習成績測驗的得分來評價;而創造力和主動性則可以由教師通過對孩子的特點進行觀察並根據某種標準(如倫朱利等人設計的標準)加以評價。
專家們歸納了定義和測量創造力所面臨的困難。 貝爾(Baer)及其同事把這些困難總結成一句話:“關於創造力, 人們提出的概念已經數不勝數, 致使再無提出新概念的餘地, 在這個問題上, 看來已容不得人們發揮創造力了。 ”現在提出的任何一種定義都難免要與其他定義發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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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貝爾等人1976年曾對幼兒搭積木的活動進行了研究, 表明創造力是有可能測量的。 他們觀察到, 一些用積木搭起來的形體是能夠可靠地識別的, 它們的外觀可以用來判斷孩子在搭積木過程中產生的“創造性”反應。 也就是說, 如果一個孩子在連續搭積木時能夠使用數量較多的不同形體(即測量所謂“花色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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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們能夠用某些可以準確計量的特定類型反應來測量創造力時, 那麼就有可能估計如何使孩子產生更多的創造力。 除貝爾等人的積木測量法外, 還可用編故事, 畫畫和組詞等方法測量創造力。 所有這些研究都證明, 獎勵新穎的思想和創新, 可以使孩子在完成具體任務時發揮出更多的“創造力”, 即使這種獎勵不過是老師的表揚或關注等自然的舉動, 情況也是如此。 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