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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就高官離職修法 離任特首終身享7成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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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經5個月小組討論, 通過了管理特首等高官離職的法案。 記者昨日獲悉《意見書》及修改後法案:擬全澳僅特首一人能終身“吃皇糧”(獲發在職月薪70%), 直至其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業務等情況;非公務員出身的主要官員一次性獲發在職總月薪的30%, 公務員出身的則獲發12%, 但參加退休或公積金制度(類似內地社保)由政府供款的工作時間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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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等高官離職後還設置了2-3年禁止從事盈利私人工作的期限, 違者最高可判刑2年。 禁止工作期間內另發放70%薪酬。 法案還豁免特首在任期間的刑事豁免權。 法案在民間引起爭議, 如司長離職獲發千萬是否過高?如何防範特首違法?立法緣何未公開諮詢?

離任特首:享7成薪水加福利

按《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俗稱“高官離補法案”)法案文本, 特首離任後獲發離任月補貼, 至其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業務終止。 但因任職出現意外或患病導致長期絕對無工作能力時, 月補貼成為終身補貼。 假如特首任職滿5年, 月補貼為在職月薪的70%;若不滿5年, 則以月薪乘以就職月數再除以60再乘以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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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特首離任後的各項福利也明確規定:適當的辦公場所、行政後勤, 供個人使用的車輛並配司機, 市場的人身保護;離任特首及其家屬保留享有醫療護理、藥物、外科手術及最高等級住院的權利, 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相同。 但這些福利保障自其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業務之日起終止。

離任司長:最高獲在職總薪30%

主要官員(指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及審計長、員警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離任時享有一次性的離任補償。 假如屬於公務員出身, 補償相當於其就職期間月薪的14%乘以就職月數;假如非公務員出身(如企業家或學者直接任命為司長), 這一比例為30%。 法案文本規定上述補償免除納稅。

但是如果主要官員已參加了退休及撫恤制度或公積金制度(有些類似內地社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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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其供款的時間將不計入離任補償。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作為該法案在立法會引介的提案人代表, 她表示其在職期間特區政府一直為其供款, 故不會因該法案獲取離任補償。

法案文本未列出有對主要官員提供任何行政、辦公、車輛、醫療的保障。 換言之, 全澳僅特首一人能在離任後享有7成月薪、公車、醫療保障。 法案文本規定上述補償免除納稅。

離任禁工期:加70%月薪補償

澳門在2009年通過另一項規範高官離任的法律, 《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 特首及主要官員于離任後一年內不得從事任何私人業務。 離任特首在禁止期滿後兩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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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從事任何私人業務, 得向現任特首取得許可(俗稱“過冷河”)。 主要官員則為禁止期滿後一年從事私人業務需取得許可。 違者最高可判刑兩年。

而在高官離補法案中補充規定, 上述“1加1”“1加2”的禁止工作期間內, 可另外獲發其離任時月薪的70%作為禁止工作補償。

另外法案文本還在司法保障方面提出, 行政長官在任職期間不適用刑事程式。

澳門特區政府在去年12月份向立法會提出草案文本, 經立法會通過其立法方向後, 由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討論並出具意見書(俗稱小組討論), 將於本週二進行全體大會細則討論並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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