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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要對孩子濫用懲罰?

我們所講的懲罰, 指的是父母憤怒地訓斥、剝奪孩子正當的權利、造成孩子身心痛苦的行為, 不包括體罰, 因為體罰是非法的, 絕對不允許的。
專家認為, 對孩子的懲罰在短期內有一定的效應, 但卻沒有長期效果。 嚴厲的懲罰或長期的懲罰終將形成孩子兩種對立的性格特徵。 一種是憤怒、反叛(我就不照你們說的辦)、反抗(打我也不怕);另一種是順從(我還小, 只能照你們的辦)、畏縮(能躲就躲, 別讓發現)和退縮(反正我不是個好孩子)。
即使是一些輕微的懲罰, 對於孩子來講, 也是很有震撼力的, 因為孩子既有敏感的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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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對是否公平的敏銳感受能力。 一個不公平的懲罰, 會使孩子感到萬分委屈, 進而改變他對父母的看法, 最終將改變他對自身的評價。 因此, 成人要特別慎用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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