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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課上“飛錘”砸傷同學致九級傷殘 被判賠償6萬餘元

 “看我飛錘!”學生孫某上機械拆裝課時玩鬧, 不料發生意外, 錘頭飛出砸傷同學趙某。 記者昨悉, 法院判決孫某父母賠償4萬餘元, 學校賠償7萬餘元。 加上賠給趙某治療的醫藥費, 孫某父母一共賠6萬餘元。

去年5月14日下午, 趙某和孫某一同在學校上機械拆裝課。 課程接近尾聲時, 孫某向在座位上收拾工具的趙某說了句“看我飛錘”, 隨後舉起手中的錘子甩動並作扔出狀。 不料錘頭卻意外與錘把分離並飛出, 將趙某頭部砸傷。 事故發生後, 學校老師將趙某帶至校醫務室進行簡單包紮。 次日, 趙某在其他同學陪同下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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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將其帶至醫院檢查後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等, 住院治療26天。 去年8月, 經司法鑒定, 趙某為九級傷殘。 在此期間, 孫某父母和校方分別支付了2萬元、1.99萬元, 用於趙某治療。 由於各方對後續事宜協商未果, 趙某一方訴至青山區法院, 要求孫某父母和學校共賠償14萬餘元。 青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孫某系在校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上課期間玩耍實訓工具導致趙某受傷, 根據《侵權責任法》, 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承擔。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 既未能嚴格執行其安全規定, 對孫某在上課過程中的違紀行為進行制止, 也未能在發生事故後及時將趙某送至醫院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治療, 同時學校提供的實訓工具由於長期磨損而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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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對事故的發生未盡到管理職責, 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 法院判決由孫某父母承擔40%的賠償責任、學校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扣除已支付的醫療費, 孫某父母、學校還應分別賠償趙某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餘元、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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