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 許多家庭只有一個寶貝疙瘩。 在家長心目中, 那可真是“含在嘴裡怕化了, 頂在頭上怕掉了”, 甭說懲罰了, 就連一個手指頭也不敢動, 一個“不”字也捨不得說。 那麼, 我們現在討論“家長可不可以懲罰孩子”這個話題是不是太不合時宜?
“哄”不是萬能的
近些年來, 一種稱做“賞識教育”的思潮通過各種大眾傳媒廣泛傳播, 給家長思想上造成了很大混亂。
孩子不管做了什麼, 做得怎麼樣, 都要大加讚賞, 說“你真行”、“你真棒”, 給孩子叫好, 為孩子鼓掌。 比如說, 一個孩子經常無故打人, 家長不但不嚴厲批評, 反而要給他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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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賞識?所謂賞識, 就是認識到別人的才能或作品的價值而給予重視或讚揚。 剛才提到的這個欺負人的孩子是典型的“屢教不改”, 本來就應該實施懲罰, 怎麼反倒為他鼓掌呢?提倡“賞識教育”的人認為, 這樣可以使他逐漸地、自然而然地改掉打人的毛病。 這完全是自欺欺人。
南北朝時期的思想家顏之推早就批評過這種現象:“恣其所欲, 宜誡反獎, 應呵反笑, 至有識知, 謂當法爾。 ”這是說, 對孩子不管不教, 任其為所欲為, 該批評的反而誇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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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否定批評
更有人“發展”了所謂的“賞識教育”, 提出“無批評教育”。 說孩子年齡小, 感情太脆弱, 只能表揚、肯定、獎賞, 不能批評, 更不能懲罰。 有的人甚至認為“否定是孩子的殺手”, 斷言“好孩子是誇出來的”。 這種說法也是偏頗的, 沒有任何的理論和實踐依據。
小孩子缺乏生活經驗和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 犯錯誤是難免的。 他對周圍的一切都感到新鮮, 想探索的奧秘很多, 這就難免犯錯。 當然, 首先應當進行說服教育, 但如果屢教不改, 就必須批評, 甚至可以懲罰。
批評或懲罰不完全是消極的教育手段, 使用得好, 有明顯的積極作用。 批評或懲罰是較為嚴厲的教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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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識教育”和“無批評教育”在特定的時候或場合可以嘗試, 但不能時時處處濫用, 否則不僅會害了孩子, 也會給家長以後的教育帶來許多麻煩。
懲罰
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討論懲罰孩子的問題, 並不是要家長把懲罰當成管教孩子的“尚方寶劍”, 動不動就隨便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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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學齡前的兒童來說, 一般不會犯多大的錯誤。 但如果孩子太執拗、固執、任性, 無論怎麼教育都無動於衷, 而有些行為若不立即制止, 很可能會造成很嚴重的後果, 或是會養成不良的習慣, 再糾正起來難以奏效。 在這種情況下, 家長就得採取懲罰的教育手段。
懲罰孩子一般是在孩子的行為習慣或道德品質出現嚴重錯誤的時候。 比如, 小孩子學會了說髒話或罵人, 怎麼教育都不見效;好動手打人, 欺負弱小, 批評以至訓斥都無效;撒謊、欺騙人, 屢教不改, 等等。
至於非行為習慣或道德品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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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手段和注意事項
對於學齡前的孩子, 實施懲罰的手段一般有兩種類型:
一是剝奪需要, 主要是精神、情感方面的需要。 孩子犯了錯誤並屢教不改, 本來應該得到的, 就要強行剝奪。 比如, 該買給他的玩具不買, 該陪他去遊樂場不去, 該上爺爺奶奶家、外公外婆家不去, 在指定地點反省等。 家長長時間不理會孩子, 也是一種懲罰方式。
二是自然後果的懲罰。 孩子犯了錯誤, 不是由家長剝奪他的需要, 而是由他自己承受後果, 也就是“自作自受”。 比如, 總是欺負別人, 小朋友們都不搭理他了, 這就是遭到了“自然後果”的懲罰。
對孩子實施懲罰,要特別謹慎小心。一是不可濫用,不到萬不得已時,一般不用。二是公正合理,恰如其分,要根據孩子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性質以及態度確定懲罰的方式,最好讓其心悅誠服地接受。“罰不當罪”,過輕,起不到積極作用;過重,會傷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或引起逆反心理。三是懲罰要看孩子的個性特徵、性別特徵,要讓孩子在心理上承受得了,避免產生副作用。
經常有家長問,孩子可不可打?一般情況下不要打。但在特殊情況下也未嘗不可。比如,兩三歲的孩子,不知道深淺、利害、安危,看到新奇的東西如電器插座等就想摸一摸,動一動,玩一玩。對這種危險行為,怎麼進行管教呢?給他講道理,說:“這個東西不能摸,一摸就電死了。”什麼叫“死”?孩子可能會天真地問:“死好玩嗎?”對不懂事的孩子來說,那無疑是“對牛彈琴”。他根本不可能懂。說不管他,放任自流,任其為所欲為,讓他體驗一下“自然後果”的懲罰,那行嗎?管教那麼小的孩子,唯一行之有效的管教方法,就是在他要伸手摸電器插座的時候,聲色俱厲地訓斥。如果還是不聽話,就要狠狠地打他的手,甚至要把他給打哭了,重重地給他以刺激。這樣打一兩次,就會在孩子的頭腦中形成“摸那東西――手疼痛”這樣的條件反射,以後再也不會伸手去摸。像這種“狠狠地打”,也不能說是“體罰”,而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有效教育。
這就是遭到了“自然後果”的懲罰。對孩子實施懲罰,要特別謹慎小心。一是不可濫用,不到萬不得已時,一般不用。二是公正合理,恰如其分,要根據孩子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性質以及態度確定懲罰的方式,最好讓其心悅誠服地接受。“罰不當罪”,過輕,起不到積極作用;過重,會傷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或引起逆反心理。三是懲罰要看孩子的個性特徵、性別特徵,要讓孩子在心理上承受得了,避免產生副作用。
經常有家長問,孩子可不可打?一般情況下不要打。但在特殊情況下也未嘗不可。比如,兩三歲的孩子,不知道深淺、利害、安危,看到新奇的東西如電器插座等就想摸一摸,動一動,玩一玩。對這種危險行為,怎麼進行管教呢?給他講道理,說:“這個東西不能摸,一摸就電死了。”什麼叫“死”?孩子可能會天真地問:“死好玩嗎?”對不懂事的孩子來說,那無疑是“對牛彈琴”。他根本不可能懂。說不管他,放任自流,任其為所欲為,讓他體驗一下“自然後果”的懲罰,那行嗎?管教那麼小的孩子,唯一行之有效的管教方法,就是在他要伸手摸電器插座的時候,聲色俱厲地訓斥。如果還是不聽話,就要狠狠地打他的手,甚至要把他給打哭了,重重地給他以刺激。這樣打一兩次,就會在孩子的頭腦中形成“摸那東西――手疼痛”這樣的條件反射,以後再也不會伸手去摸。像這種“狠狠地打”,也不能說是“體罰”,而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有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