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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孩子沒有權利只有義務

無論是瑞典式的社會主義、社會民主主義還是法國式的社會主義, 國家對“家庭事務”的介入程度越來越深。 [《兒童與國家理由》(L’enfant et la raison d’Etat,  Philippe Meyer, Points Seuil), 菲力浦・梅耶(Philippe Meyer)著, 門檻出版社“要點”叢書(Points,  Seuil)。 ]也許是在瑞典, 特別是在對兒童的監護方面, 公共援助變得最具“入侵性”並“掌握了權力”。 社會工作者可以把“身體健康和精神平衡”受到威脅的兒童從父母身邊帶走。 鄰居的一次投訴, 甚至一次揭發就足夠了。 孩子於是就被監護觀察4周。 如果經調查確定案件沒有事實基礎, 孩子就被送回家。 在相反的情況下, 孩子將被送給政府指定的親屬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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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一些律師毫不猶豫地把這種現象稱之為“合法化的綁架”, 即制度化的綁架。

可能存在濫用公權的問題。 然而這種“綁架”可能符合兒童真正的利益並對他產生效果。 以下是我聽說的一名瑞典兒童的例子。 故事發生在1930年。 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對家庭生活的這種侵入以及它對父親意志的替代並不是昨天才有的事。 至少在北歐是這樣。 這名12歲的男孩厭惡學校的傳統教學。 身為大學教師的父母無法設想孩子不能像他們一樣成為一名白領。 有那麼一天, 學業指導的負責人強行把孩子從家裡帶走, 並決定把他安排在一艘船上做小水手。 父母每年只能見他一次。 他們高聲抗議這種綁架行為, 並控告拐賣兒童的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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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毫無作用。 “可憐的孩子, 他該有多麼不幸啊, ”他們不停地說。 令人驚訝的是, 情況根本不是這樣, 孩子很高興, 他對海員生活產生了興趣, 並在船上決定通過函授來重新學習。 19歲時, 他當上了上尉。 他比呆在家庭溫柔鄉里的哥哥更加成熟。 在這個年齡, 孩子比父母更為堅強, 更有機會通過環遊世界實現自我並負起責任, 而不是緊緊依靠父母。

相反, 通過法規決定把幼小的孩子與母親分開, 這只能是在母親(或者其伴侶)虐待孩子的情況下採取的一種可逆轉的臨時應急措施, 並伴有與母子兩人的面談。 甚至對極度殘忍的女人, 也不能總是單方面實行強制措施。 當然, 我也曾保護過身體受威脅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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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在特魯梭醫院坐診時, 曾有一名婦女來懇請值班醫生在一張證明上簽字, 讓她能夠在2歲半的女兒出院時將其領回家。 這個孩子在家裡受到毆打, 因多處骨折入院治療。 但她要媽媽。 護士們說:“如果小傢伙兒要媽媽陪她的話, 就說明她需要媽媽。 ”我接待了這位母親, 她向我發誓再也不打女兒了。

她也虐待長子。 這個男孩一直挨打, 直到長到能夠越窗逃跑的年齡(幸好這位母親住在底樓)。 她經常換男友, 其中一些人對男孩很好, 而另外一些人則幫著她打兒子。 這個孩子當時對我說:“我妹妹總惹媽媽生氣。 ”我和這位來索要女兒、信誓旦旦保證將悔改自己行為的殘忍女人進行了交談:“您女兒遇到的事和您兒子小時候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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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還沒有長到能翻窗逃避您怒火的年齡。 ”我讓她重溫事情的經過。 “啊, 開始的時候都正常, 然後她就讓我煩躁起來, 並且我一碰她, 您看這兩雙手(她自己的手), 我就再也停不下來了……”

在我的逼問下, 她承認一旦她收回監護權就可能重新打孩子。 於是我沒有在孩子出院和返家證明上簽字。

那些虐待孩子的女人之所以如此, 經常是因為她們自己曾在無愛的環境中長大, 或者是因為孩子出生後患病、遭遇事故而與孩子有過一段時間的分離, 這種分離也許是她們本人所經歷的磨難造成的。

孩子在這種虐待中不是無辜的:他有招惹母親生氣的傾向。

雖然這麼說, 但我並不贊同完全把孩子從虐待他的母親身邊奪走:我們需要建立比法國現行制度更寬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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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讓孩子能夠在週末回去看望母親, 或者讓後者能夠在下班之後和在假期裡去看望孩子, 但並不能因此將孩子重新交予母親隨意處置。

我對人們把孩子強制寄養在另外一個家庭的做法持很大的保留意見。 保護兒童的強制措施都是根據代理律師的意志進行的。 如果在懲罰孩子父母的時候剝奪其探視權, 保護就變成了干涉主義。 至於對離婚家庭子女的監護問題, 有關決定也經常是對人權簡單而純粹的侵犯。 就最好的情況而言, 國家的懲治之手也仍然顯得過重。

司法權力正在把核心家庭縮小為母子模式, 在特殊情況下縮小為父子或外祖母和孩子模式。 女權運動反映的只是促使公民們成為被救助者並完全依賴國家的潮流。婦女解放運動的鬥士們呼籲兒童不應該改變婦女的個人命運。對他們的“撫養”是其他人的事。合作集體,從事志願工作或者領取酬勞的撫養者,兒童村或者兒童的提前解放:有那麼多可以讓母親保持其全部行動自由的替代辦法。

孩子的父親也加入了競爭。他試圖保護或者重新獲得自己的權利。[見1982年巴黎國際研討會“今日的父親,歐盟國家男性態度及角色的演變”(Les peres d’aujourd’hui,evolution des attitudes et des roles masculins dans les pays de la Communaute européenne)。]他利用了女權主義者拒絕扶養孩子的態度,但在客觀上同時也是她們的同盟軍。如果他想做的是和配偶分擔對新生兒必要的照料,那麼由此為核心家庭帶來的重新平衡對孩子來說也許是有益的。但讓人擔心的是這種反應滲透著競爭精神、對女人的報復和模仿。處於互補關係的雙方不能隨意地互相替代,也不應該互相排斥。然而我們真的需要保護被人們視為一種“傳統”(我們這個世紀的謊言)、實際上歷史相當短暫(只有一個世紀)的核心家庭結構嗎?讓我們思考一下這場世紀實驗的結果。它所暴露的局限和目前的不合時宜宣告了它的終結嗎?它是否被政治現象(經濟危機、戰爭、城市化和大眾傳播等)扭曲和寄生了呢?或者它本身就是一個錯誤?

對世界上所有兒童來說,父母這對配偶一直是其認識世界的基本仲介和象徵參照單元,因為它的原始功能就是實現三角關係。沒有三角關係,象徵語言就不能得到表達並完成主體的建構。然而,當生物學意義上的父母不在時,兒童也完全可能獲得有效的三角關係。撫育者或者收養者能夠代替父母的作用,條件是告訴孩子誰是他的親生父母,並讓他瞭解自己真正長輩們的歷史。

與人們認為應該採取的方向相反,法律上的收養不應該在孩子出生時進行,而應該在很晚以後,在孩子長到10歲或11歲時。負責撫育孩子的收養人可以得到酬報。躺在病床上的產婦可以對新生兒說,媽媽將把他託付給別人,後者將很好地照顧他。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向孩子隱瞞其親生父母的存在。對他們避而不談將影響孩子整個的性☆禁☆欲。兒童只代表著原始衝動,如果他不知道自己是誰的兒子或女兒,他就無法使裡比多昇華。弄懂在三角關係中所發生的事,這是明日的精神分析學家應投身的領域。

兒童並沒有所有的權利,但他只有權利。父母對孩子本人沒有任何權利,只有義務。

從胎兒生命開始,人就不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他已經具有唯一性。他通過父母的仲介擁有了生命並使自己降生。他就是“生命”本身。他依靠自己出生的欲望堅持不懈地發育並最終來到世上。在精神分析學的意義上,母親只是一個仲介,首先是生物性的,然後是象徵性的。這不是微不足道的,而是至關重要的一點。

關於墮胎的法律沒有考慮這些情況。它也是長老式國家干涉的標記。

這是最嚴重的干涉,近乎濫用權力。如果一名未成年人懷孕,社會(父母、教育人員和醫生)將施加壓力,不讓她的孩子出生。如果她堅持生下這個孩子,那麼她將被迫到一家“孕婦公寓”過封閉生活。藉口她懷的是高風險的孩子而對胎兒進行干涉,這是在操縱生與死的自然規律。如果母親的機體可能對嬰兒造成損害,那麼應該醫治缺陷、救護母親。但治療的熱情不能代替胎兒是否想活下去的欲望。

在任何情況下,聲稱應母親的要求進行人工流產都是虛偽的。女鬥士們曾在數年間宣揚拒絕懷孕,而生育會改變她們。當她們養育了生命,就不會再沉湎於幻想。

我覺得墮胎不應該受到懲罰,但人們使其合法化也是一個錯誤。

總體來看,由國家來負責的後果(或者目的)就是製造了沒有個性的兒童,因為主體失去了自身的經歷。

女權運動反映的只是促使公民們成為被救助者並完全依賴國家的潮流。婦女解放運動的鬥士們呼籲兒童不應該改變婦女的個人命運。對他們的“撫養”是其他人的事。合作集體,從事志願工作或者領取酬勞的撫養者,兒童村或者兒童的提前解放:有那麼多可以讓母親保持其全部行動自由的替代辦法。

孩子的父親也加入了競爭。他試圖保護或者重新獲得自己的權利。[見1982年巴黎國際研討會“今日的父親,歐盟國家男性態度及角色的演變”(Les peres d’aujourd’hui,evolution des attitudes et des roles masculins dans les pays de la Communaute européenne)。]他利用了女權主義者拒絕扶養孩子的態度,但在客觀上同時也是她們的同盟軍。如果他想做的是和配偶分擔對新生兒必要的照料,那麼由此為核心家庭帶來的重新平衡對孩子來說也許是有益的。但讓人擔心的是這種反應滲透著競爭精神、對女人的報復和模仿。處於互補關係的雙方不能隨意地互相替代,也不應該互相排斥。然而我們真的需要保護被人們視為一種“傳統”(我們這個世紀的謊言)、實際上歷史相當短暫(只有一個世紀)的核心家庭結構嗎?讓我們思考一下這場世紀實驗的結果。它所暴露的局限和目前的不合時宜宣告了它的終結嗎?它是否被政治現象(經濟危機、戰爭、城市化和大眾傳播等)扭曲和寄生了呢?或者它本身就是一個錯誤?

對世界上所有兒童來說,父母這對配偶一直是其認識世界的基本仲介和象徵參照單元,因為它的原始功能就是實現三角關係。沒有三角關係,象徵語言就不能得到表達並完成主體的建構。然而,當生物學意義上的父母不在時,兒童也完全可能獲得有效的三角關係。撫育者或者收養者能夠代替父母的作用,條件是告訴孩子誰是他的親生父母,並讓他瞭解自己真正長輩們的歷史。

與人們認為應該採取的方向相反,法律上的收養不應該在孩子出生時進行,而應該在很晚以後,在孩子長到10歲或11歲時。負責撫育孩子的收養人可以得到酬報。躺在病床上的產婦可以對新生兒說,媽媽將把他託付給別人,後者將很好地照顧他。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向孩子隱瞞其親生父母的存在。對他們避而不談將影響孩子整個的性☆禁☆欲。兒童只代表著原始衝動,如果他不知道自己是誰的兒子或女兒,他就無法使裡比多昇華。弄懂在三角關係中所發生的事,這是明日的精神分析學家應投身的領域。

兒童並沒有所有的權利,但他只有權利。父母對孩子本人沒有任何權利,只有義務。

從胎兒生命開始,人就不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他已經具有唯一性。他通過父母的仲介擁有了生命並使自己降生。他就是“生命”本身。他依靠自己出生的欲望堅持不懈地發育並最終來到世上。在精神分析學的意義上,母親只是一個仲介,首先是生物性的,然後是象徵性的。這不是微不足道的,而是至關重要的一點。

關於墮胎的法律沒有考慮這些情況。它也是長老式國家干涉的標記。

這是最嚴重的干涉,近乎濫用權力。如果一名未成年人懷孕,社會(父母、教育人員和醫生)將施加壓力,不讓她的孩子出生。如果她堅持生下這個孩子,那麼她將被迫到一家“孕婦公寓”過封閉生活。藉口她懷的是高風險的孩子而對胎兒進行干涉,這是在操縱生與死的自然規律。如果母親的機體可能對嬰兒造成損害,那麼應該醫治缺陷、救護母親。但治療的熱情不能代替胎兒是否想活下去的欲望。

在任何情況下,聲稱應母親的要求進行人工流產都是虛偽的。女鬥士們曾在數年間宣揚拒絕懷孕,而生育會改變她們。當她們養育了生命,就不會再沉湎於幻想。

我覺得墮胎不應該受到懲罰,但人們使其合法化也是一個錯誤。

總體來看,由國家來負責的後果(或者目的)就是製造了沒有個性的兒童,因為主體失去了自身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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