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村莊有兩個獵人。 兩個獵人一起出去打獵, 才能獵獲一隻鹿。 如果一個獵人單兵作戰, 只能打到四隻兔子。
從填飽肚子的角度來說, 四隻兔子能保證一個人四天不挨餓, 而一隻鹿卻差不多能讓兩個人吃上十天。 這樣, 兩個人的行為決策, 就可寫成以下的博弈形式:要麼分別打兔子, 每人得四;要麼合作, 每人得十。
很明顯, 與(4, 4)相比, (10, 10)不僅整體的福利提高, 而且每個人都能得到福利改進, 合作獵鹿比分頭抓兔子更具優勢。
但上面的情況是假設雙方平均分配獵物, 也就是說, 兩個獵人的能力和貢獻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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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作的結果是(17, 3), 相對於獨自獵兔(4, 4)就沒有優勢了, 乙的利益受到損害。 這樣, 我們就不能說境況得到了改善。 如果合作的結果如此, 乙一定不願合作。
在上面的獵鹿博弈中, 我們是假設獵人按照各人的貢獻來分配獵物。 如果雙方擁有的分配的話語權不平等, 又會出現什麼樣的情況呢?
下麵再看一則寓言:
獅子與野驢一起外出打獵, 獅子力氣大, 野驢跑得快。 他們獵得了許多獵物。 獅子把獵物分成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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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做這樣一種假設:獵人a的狩獵能力比獵人b略高一籌, 但獵人b是酋長之子, 擁有較高的分配權。 可以設想, 獵人a與獵人b合作獵鹿之後的分配不是兩人平分成果, 而是獵人a僅分到了夠吃兩天的鹿肉, 獵人b卻分到了夠吃十八天的鹿肉。 在這種情況下, 整體效率雖然提高, 但傷害到獵人a的利益。 假設具有特權的獵人b通過各種手段, 使獵人a乖乖就範, 但是, 獵人a的狩獵熱情遭到傷害, 狩獵動機不足, 這必然導致整體效率的下降。
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案例。 有兩個人合夥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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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 那個有神通的人想獨吞生意。 他向出資者提出退還那些資金, 這份生意算他一個人的。 出資人當然不願意, 雙方僵持了很長時間, 矛盾越來越尖銳, 最後訴諸公堂。 那個有神通的人暗地裡使壞, 出資人本是原告, 卻因對方早就下好了套而輸了官司, 眼睜睜地看著對方獨吞了生意卻沒有辦法。
我們把視野再擴大一點, 如果參加狩獵博弈的不是兩個人, 而是多個人, 而且在分配獵物的時候, 出現了既得利益集團與弱勢群體, 那麼, 最後出現的情況會是怎樣的呢?
某煤礦取得了生產和安全的雙豐收, 特別是在安全方面, 生產一百萬噸原煤死亡率降到兩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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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地裡, 大家說出了心裡話:“我們拿的安全獎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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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的程式公平, 無法保證效率, 如果像上面這個煤礦分配安全獎金一樣, 沒有任何公平性, 又怎麼能夠保證效率呢?
這個小小的煤礦, 就是我們今天的企業管理乃至社會生活中很多問題的縮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