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執行規矩呢?傳統的做法自然是獎勵和懲罰。
獎勵和懲罰已經根深蒂固地植入了大多數家長的頭腦。 小巫說:這個手段有用嗎?有用, 但是效果是暫時的、表面的、局部的, 他們並不能教給孩子自信、自律、自立, 也剝奪人的創造性。 獎懲制度最大的效用是奴役一部分兒童, 再將另一部分兒童變成造反派。
是小巫危言聳聽嗎?小巫援引澳大利亞心理學博士博森的觀點,
指出懲罰手段會引起以下幾點不良後果:1、受到懲罰的兒童傾向于報復家長:“既然你有權力傷害我,
我也有同樣的權力傷害你。
”2、懲罰僅僅暫時鎮壓某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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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獎勵手段, 同樣會造成不良後果, 孩子逐漸學會, 無論父母要求自己做什麼, 都必須提供獎勵。 今後無論做什麼, 即使是和自己的利益息息相關, 沒有獎勵就沒有動力。 如果他人對自己有什麼要求, 沒有“甜頭”是絕對不行的。 獎勵還會讓兒童洩氣, “今天要是乖乖的, 媽就給你買巧克力。 ”潛臺詞是“你本來是個不乖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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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的老師們發現, 用小紅花作為獎勵, 只在剛開始時有效果。 時間一長, 激勵效應就趨於平淡, 那些總得不到小紅花的孩子, 往往轉而採用相反的行為來取得老師的關注。 這種獎勵機制總體上裡大於弊。
那麼, 家長怎樣才能有效地鼓勵兒童自律呢?
讓孩子承擔行為的後果
小巫提出了一個命題:讓孩子自己體驗和承擔行為後果。
在《和孩子劃清界限》一書的開頭, 小巫寫了這樣一個例子:
一個週末, 兒子Sam去公園, 晚上回家時釣回來三條金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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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長遇到這種情況會怎樣做呢?有的會把金魚搶過來, 不許孩子玩;有的看到孩子哭會心軟, 馬上去市場買一條回來;有的會借此將孩子訓斥一頓……小巫講, 這些應對的辦法, 無法讓孩子從這件事情中得到成長。 小巫對待整個事件的做法可以反映出她的理念:事先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 做出一定規勸, 但是不強迫孩子, 選擇權在孩子手裡。 當事件發生後, 讓孩子體會自己行為的後果, 那就是最喜歡的金魚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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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巫在第二天和兒子Sam一起看剩下的兩條金魚,小巫說:“我知道你愛它們,喜歡和它們玩,但是不能抓著他們不放。”Sam立即回答:“我知道了,我就看,不摸。”
在一些事情上採取邏輯後果
並非每一種行為都有非常明顯的自然後果,小巫說,那就要求發揮做父母的引導責任,給孩子樹立一些必須遵守的規則,一旦規則被打破,可以採取一些邏輯後果。
比如,Sam每天都經歷一系列他喜愛的活動:吃霜淇淋、看電視、聽故事。小巫告訴孩子,如果他的行為是正常的,那麼他的生活也會正常進行,所有他喜愛的事情也會照常發生。然而,如果他的行為不正常了,做了不恰當的事,擾亂了他人的生活軌道,那麼他的生活軌道也會隨之發生錯亂,他所喜愛的事情就不會發生了,爸爸媽媽會根據情況取消他的某些特權,他會失去享受生活的機會。
Sam每天的晚上的程式是刷牙、洗澡,聽故事,上床睡覺。可是有時候,Sam就是不想刷牙。勸導無用,小巫還是會按時要求Sam上床睡覺,但是因為刷牙問題耽誤了時間,講故事就只有取消了,Sam就聽不到喜愛的故事了。
行為後果法,對父母有四大要求
小巫認為,實施行為後果法,對父母有四大嚴格要求:
第一,必須能“狠”下心來,讓孩子經理自己行為的自然性、社會性或者邏輯性後果。比如,告訴孩子如果貪玩不回家就會錯過晚飯的機會,就一定要實施,家庭食堂按時開飯,按時關張。而不是孩子回家後一哭一鬧,心一軟就給飯吃,那樣孩子根本無法學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二,僅僅是實施行為後果,絕對不要實施父母情緒後果。首先,不能對孩子要脅“你不聽話,媽媽就生氣了”,用情緒逼迫孩子就範。其次,不要生氣、發怒或者抱怨“都是因為你,才讓我們心情惡劣!你氣死我了。”一旦父母使用了情緒後果,就會導致:本來是孩子的問題,變成了父母的問題;父母生活的主動權交給了孩子,受孩子行為的控制;讓孩子成為父母情緒的奴隸,父母對孩子進行情感奴役。要讓孩子明白,正常行為的感本原因在於這是恰當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為了父母高興去表現。
第三,實施行為後果,不是對孩子放手不管,而是當行為後果發生時,不要當“事後諸葛亮”,批評孩子,而是給孩子時間和空間來體驗其後果,讓孩子的經歷占主導地位;當孩子因此而痛苦時,要給予共情;當孩子對怎樣才能改進自己的行為感到一籌莫展時,要幫助他分析現狀,找到解決的辦法。
第四,保持冷靜的態度、平靜的語氣、充滿愛意的目光和肢體動作。不要把事情變為宣洩怒氣或是顯示威力。
嚴格講,行為後果法也是一種懲罰,但與傳統意義上的懲罰不同,它在孩子心裡引起的不是憤怒、恐懼和怨恨,而是懊悔、難過和希望,孩子知道他的行為會引起什麼樣的可預期後果,主動權在孩子手中。
小巫這樣對Sam講話:“可能你不想(有正常的事情發生)吧。”當他表示當然願意時,小巫說:“那你知道應該做什麼啊。”Sam今年已經5歲半,不僅幼稚園的老師,國際學校學前班的老師也說他是個非常自律的孩子。
於是孩子從中吸取了教訓,懂得了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獲得了寶貴的第一手經驗,便獲得了成長。小巫在第二天和兒子Sam一起看剩下的兩條金魚,小巫說:“我知道你愛它們,喜歡和它們玩,但是不能抓著他們不放。”Sam立即回答:“我知道了,我就看,不摸。”
在一些事情上採取邏輯後果
並非每一種行為都有非常明顯的自然後果,小巫說,那就要求發揮做父母的引導責任,給孩子樹立一些必須遵守的規則,一旦規則被打破,可以採取一些邏輯後果。
比如,Sam每天都經歷一系列他喜愛的活動:吃霜淇淋、看電視、聽故事。小巫告訴孩子,如果他的行為是正常的,那麼他的生活也會正常進行,所有他喜愛的事情也會照常發生。然而,如果他的行為不正常了,做了不恰當的事,擾亂了他人的生活軌道,那麼他的生活軌道也會隨之發生錯亂,他所喜愛的事情就不會發生了,爸爸媽媽會根據情況取消他的某些特權,他會失去享受生活的機會。
Sam每天的晚上的程式是刷牙、洗澡,聽故事,上床睡覺。可是有時候,Sam就是不想刷牙。勸導無用,小巫還是會按時要求Sam上床睡覺,但是因為刷牙問題耽誤了時間,講故事就只有取消了,Sam就聽不到喜愛的故事了。
行為後果法,對父母有四大要求
小巫認為,實施行為後果法,對父母有四大嚴格要求:
第一,必須能“狠”下心來,讓孩子經理自己行為的自然性、社會性或者邏輯性後果。比如,告訴孩子如果貪玩不回家就會錯過晚飯的機會,就一定要實施,家庭食堂按時開飯,按時關張。而不是孩子回家後一哭一鬧,心一軟就給飯吃,那樣孩子根本無法學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二,僅僅是實施行為後果,絕對不要實施父母情緒後果。首先,不能對孩子要脅“你不聽話,媽媽就生氣了”,用情緒逼迫孩子就範。其次,不要生氣、發怒或者抱怨“都是因為你,才讓我們心情惡劣!你氣死我了。”一旦父母使用了情緒後果,就會導致:本來是孩子的問題,變成了父母的問題;父母生活的主動權交給了孩子,受孩子行為的控制;讓孩子成為父母情緒的奴隸,父母對孩子進行情感奴役。要讓孩子明白,正常行為的感本原因在於這是恰當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為了父母高興去表現。
第三,實施行為後果,不是對孩子放手不管,而是當行為後果發生時,不要當“事後諸葛亮”,批評孩子,而是給孩子時間和空間來體驗其後果,讓孩子的經歷占主導地位;當孩子因此而痛苦時,要給予共情;當孩子對怎樣才能改進自己的行為感到一籌莫展時,要幫助他分析現狀,找到解決的辦法。
第四,保持冷靜的態度、平靜的語氣、充滿愛意的目光和肢體動作。不要把事情變為宣洩怒氣或是顯示威力。
嚴格講,行為後果法也是一種懲罰,但與傳統意義上的懲罰不同,它在孩子心裡引起的不是憤怒、恐懼和怨恨,而是懊悔、難過和希望,孩子知道他的行為會引起什麼樣的可預期後果,主動權在孩子手中。
小巫這樣對Sam講話:“可能你不想(有正常的事情發生)吧。”當他表示當然願意時,小巫說:“那你知道應該做什麼啊。”Sam今年已經5歲半,不僅幼稚園的老師,國際學校學前班的老師也說他是個非常自律的孩子。